作為犯罪學專家,獄吏也發表了權威意見:“都頭,但凡人命之事,須要屍、傷、病、物、蹤,五件事全,方可推問得。”
麵對官方回答,武鬆的反應很平靜,平靜得有些可怕。他沒有在大堂上怒發衝冠,而是說:“既然相公不準所告,且卻又理會。”而他接下來采取的行動可謂有條不紊,步步殺機。
他先是讓士兵安排飯食留著何九叔和鄆哥,然後帶著三兩個士兵離開縣衙,買好筆墨紙硯,又叫兩個士兵買了雞、鵝、豬頭並一些果品,放在家裏。他接著安住潘金蓮,隻說是明日是亡兄斷七,要答謝各位鄰舍街坊,於是去請了王婆,拖了隔壁開銀鋪的姚二郎、開紙馬鋪的趙四郎、賣冷酒的胡正卿等四位鄰舍到家裏,教士兵把著前後門不放他們出去。
好戲這才開始鏗鏘上演。
當著眾人麵,武鬆怒審潘金蓮和王婆,讓見證人錄下兩人口供,然後所有人都點指畫押。這才將潘金蓮於眾人麵前開膛破肚:“那婦人見頭勢不好,卻待要叫,被武鬆腦揪倒來,兩隻腳踏住他兩隻胳膊,扯開胸脯衣裳。說時遲,那時快,把尖刀去胸前隻一剜,口裏銜著刀,雙手去挖開胸脯,摳出心肝五髒,供養在靈前;胳察一刀便割下那婦人頭來,血流滿地。四家鄰舍眼都定了,隻掩了臉,看他忒凶,又不敢勸,隻得隨順他。”
這一場對潘金蓮的殺戮十分凶橫殘酷,武鬆動用的私刑堪與古代最酷烈之刑罰比肩。古代所謂刑,就是合法的暴力。武鬆雖是動用私刑,卻也具有他的合法性。他符合的是什麼法呢?是古代社會的道德倫理價值標準,也就是後來縣官都在私下承認武鬆為“義氣烈漢”的道德正義性,即替亡兄報仇,符合古代孝悌之“禮”。
這段殺潘金蓮的敘事,極富於視覺刺激性,作為行刑者的武鬆的動作描寫——“揪”、“踏”、“扯”、“剜”、“銜”、“挖”、“摳”等等幹淨利索、一氣嗬成。而潘金蓮作為受刑者則隻有伏法受誅的份。它的敘事效果恰如同古代的殺人行刑在鬧市一樣,具有示眾的警示性效果。
之後武鬆又將西門慶給殺了。他提了兩人之頭,先在亡兄靈前祭奠,然後前往官府自首伏罪。且看他在去衙門前對四家鄰舍說的話:“小人因與哥哥報仇雪恨,犯罪正當其理,雖死而不怨,卻才甚是驚嚇了高鄰;小人此一去,存亡未保,死活不知,我哥哥靈床子就今燒化了。家中但有些物件,望煩四位高鄰與小人變賣些錢來,作隨衙用度之資,聽候使用。今去縣裏首告,休要管小人罪犯輕重,隻替小人從實證一證。”
由此可看出,武鬆雖然私報兄仇,但他心裏有數,自己的複仇雖然犯罪,但有理,罪不至死。因此他主動去縣衙自首。
武鬆的盤算有沒有問題呢?我們都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武鬆殺了人,難道還有活命的希望嗎?按照今天法治的思路,武鬆即便事出有因,但故意殺人,一殺就是兩個,豈不是死罪。如果不判他死罪,豈不是鼓勵人們報私仇了?
這其實是一個極有曆史淵源,在古代被討論得很多的法學問題。
唐朝大文豪柳宗元就寫過一篇著名文章《駁複仇議》。武則天時期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被像武鬆這樣的主管一縣治安的官員給殺了。徐元慶殺死了這個官員給父親報仇,然後自己投案服罪。當時的諫官陳子昂認為,應該處死徐元慶,然後在他的家鄉立牌匾,以示表彰。為什麼會有這麼極端糾結的處理辦法呢?因為徐元慶殺死了官員,當死。但他為父報仇,是舍身盡為子的孝道,所以要表彰。
柳宗元可不同意前輩的看法,他在此文中強調了徐元慶複仇的正義性。他依據的是對封建社會統治術——刑與禮的根本認識。他說“禮之大本,以防亂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意思是說,刑與禮的目的都是為了社會和諧穩定。徐元慶的父親並沒有犯國法,而官員殺了他隻是因為個人私怨,是仗著他做官的權勢殘害無辜之人,徐元慶為父伸冤,地方長官卻不為他抓凶治罪懲處,徐元慶於是將和仇人同在世上活著看成極大的恥辱,堅決要為父報仇,即死無憾,那徐元慶的行為是“守禮而行義”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