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製憲過程中的觀點交鋒(3 / 3)

人性、美德與法律

反聯邦黨人認為,人類總體來說會卑劣無恥、得意洋洋地踐踏其同胞們的神聖權利,在利益的驅動下,如果沒有對其行為帶來懲罰的直接擔心,那麼任何低級殘忍的事情,人類都能做得出來。聰明之人從來不會因為說希望政府是有美德的,就把自己完全置於政府之手。“信任是專製的路線圖”,“對政府的信任從來都是專製主義之母,自由政府是建立在對政府的嫉妒而不是對政府信任的基礎上的,正是嫉妒而不是信任決定了有限政府,以對那些我們不得不信托以權力的人進行約束”。為保險起見,在製定憲法時,必須假定所有人都是不誠實的。

相較於上述須對權力進行限製的認識,反聯邦黨人更看重道德對社會的作用。認為美德特別是共和美德及宗教是建立共和政府的基礎,把虔誠和美德看作是人民自由的保障,強調憲法不能逃避對共和美德的依賴,“無論現代政治如何精致地能夠傳授給人們什麼,還是需要一定的美德存在,否則自由無法生存下去”,必須嚴肅、虔誠地參加對神的公共崇拜。反聯邦黨人認為,人民具有德行,財產平均分布,隻有在這樣的地方,共和政府才可以存在。強調私人行為、自利以及商業行為,是在培育一種會毀滅任何共和體製的人民。商業社會的發展必然帶來奢侈、邪惡和放縱,伴隨著諂媚的勃勃野心和驕奢淫逸將腐化行政官吏。擬議憲法不僅沒有提供為維持共和政府所必需的道德品質,卻在削弱它們。反聯邦黨人關注對公民的教育,認為如果集中精力於保存人民勤勞刻苦、勤儉節約的習慣,鞏固人民的道德特性和種種美德,那麼就不會存在人民被外國的武力征服,或者共和政體為國內敵人的陰謀所推翻的危險。

聯邦黨人認同個人美德的價值,認為如果人民沒有美德,社會將處於悲慘的境地,任何理論的製約,任何政府形式都不能保證人們的安全。但他們反對把美德和虔誠作為政府的基礎,認為反聯邦黨人關於美德和宗教的看法和安排沒有實質意義,小共和國和大共和國都不可能由教徒來統治。對愛國主義、榮譽、良心和誠實的依賴不現實,也不會發生作用。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對於人性有相近的看法,認為自然力量尤其是獲取和貪婪的激情不會被消滅,人的行為不是出於激情就是出於利益,個人利益不會屈從於公共利益、道德責任或宗教救贖。因此,聯邦黨人主張依賴憲法製度,美德就是“對法律和國家的愛”,不指望依靠自己來統治。並且,憲法的設計、政府的日常運作應基於人總是傾向於追逐私利這一事實,不是為了消滅或改變上述動機,而是要把追逐私利引向公共善好,或者被引向這樣一種渠道,其中任何人對他人實行專製都很困難。

聯邦黨人主張,對統治者要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對他們的嫉妒必須保持在一定的範圍內,而不能泛化到貶低和羞辱人性。“有關人性邪惡的普遍假設和有關人性正直的假設一樣是個錯誤。代議製意味著人性中還有部分德行和榮耀的存在,它們是信任的理論基礎”。但基於對人性的消極看法,聯邦黨人認為不應依賴被選舉出來的人的美德,把信任完全放在統治者身上,而應放在選民身上,相信人民能夠選舉出好人來充任官員,並且人民能夠審視他們在位時的行為。

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的觀點,反映出了關於性惡與性善觀念之間的一種矛盾和緊張。揭示了法律和美德對社會的作用,一個良性運轉的社會,法律和道德都不可或缺,它們是一種互補關係;根本上講,聯邦黨人關於以惡製惡,以野心遏製野心,以權力製約權力的主張,揭示了類之善產生的秘密。

是否需要“權利法案”

反聯邦黨人對憲法提出異議的一項關鍵內容是憲法沒有包括一項權利法案。他們認為,雖然他們所要求的權利已被明確是個人不可侵犯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太容易被侵犯,在美國憲法必須授予政府的權力當中,一定有一些權力可能被用來侵害個人權利,有必要對個人權利加以特殊的保護;並且,權利法案具有教育功能,提醒人們關於公民權利和國家的目的。因此,他們要求將這些權利以成文的形式予以明確。

聯邦黨人認為,權利法案的內容沒有能夠抓住一個關鍵事實,即憲法就是權利法案,權利法案是不必要的。在英國,由於沒有限製,國王可以為所欲為,所以需要權利法案,但在共和國中,權利法案即使沒有什麼害處,也是沒有用處的。一個國家,從其出生開始,就是自由的國度,政府是依憲法建立的,權力的授予也是依憲法進行的,這樣的國家沒必要去模仿一個其權利主要是通過不斷侵蝕國王的特權而產生的國家的權利法案;不應當從權利法案中尋找對自由的保障,而應當在純粹和充分的代議製中去尋找對自由的保障。“人民對其自然權利的完全擁有和享有,隻有兩種失去它們的方式,要麼出於自己的同意,要麼由於專製。憲法沒有隱含第一種方式,也不會為後一種方式創造可能。因此,沒有什麼原因會導致自由的喪失,因為人民,既有能力又時時準備著去抵製最高權力的侵蝕”。

反聯邦黨人回擊道,擬議憲法並非完整的權利法案,因為它對政府進行了廣泛的授權,卻沒有明確保留個人權利條款。民治政府意味著多數人統治,而多數人統治會不正當地剝奪個人自由,人民的至高無上並不能保證個人和少數人反抗多數人的權利;憲法不過是真正代議製的影子,對侵害少數人的行為的製約是微弱而可疑的。如果總體政府橫征暴斂,憲法並沒有為人民和各州提供什麼救濟措施。馬裏蘭自耕農認為:“政府形式中,政治自由的比例越重,權利法案的必要性越為突出。個人的自然權利會和民主政府中大多數人的推定利益或者狂熱激情相衝突,如果這些權利沒有加以清楚和明確的肯定,個人很可能會落入下風;美國立法機關的暴政是最值得憂慮之事。”所以,反聯邦黨強調,權利法案是對多數人派係的一種製約,是“保護少數人,防止多數人的篡權和暴政所必須的”;“政府應當保護共同體中明智而勤勞勇敢的那部分人免受邪惡而遊手好閑的那部分人狂熱和暴力的侵害。權利法案在於闡明憲法契約之所以訂立的目的”。

反聯邦黨人堅持把權利法案列入憲法作為憲法批準的前提,並且認為先批準憲法,再製定修正案的建議是靠不住的。他們擔心,事情過去,人們的熱情就會逐漸消退或倦怠,變得漠不關心,“契約已簽,貨物已發,確保權利實現之權力已經隨風而去”。很可能的情形是,我們還沒有走出如何製定修正案的迷宮,“我們偉大革命所賴以建立的偉大原則已經被徹底遺忘了”。在此情況下,聯邦黨人被迫作出讓步,承諾一旦新憲法被批準,即著手起草權力法案。

《權力法案》不可能將公民所有應該保護的權利列入其中,因此,人們擔憂其他一些未列入其中的不得侵犯的權利有可能被解釋成未得到憲法的保護而受到侵犯。為防止權利法案被錯誤利用,防止全國政府鑽法律的空子,法案專門作出二條規定:“本憲法對一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對人民所保有的其他權利的否定或蔑視”;“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邦行使的權力,分別由各邦或由人民保留。”

權利法案對於保障公民權利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後人予以了高度的評價,斯托林寫到:聯邦黨人留下了憲法,反聯邦黨人的遺產則是《權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