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RCEP是全球最大人口、最大差異的一個經濟體,最貧窮、最富有國家在這個經濟體中難以融合,最艱難的還是“零關稅”。同時,國企問題雖是中國最大的難點問題,但也不是中國一國的問題,而是“TPP協定”區域外所有有國企的國家都會麵臨的問題。要在RCEP及其他談判中同非TPP國家求同存異,共同商討一個各方認可的處理準則。
第三,要高度重視“TPP協定”中的原產地原則和較高的勞工與環境標準,利用好“雙刃劍”的負麵作用。
為了屏蔽非TPP成員國,美國力圖推行其在自貿區中適用的“紗線認定(Yarn Forward)”原產地規則。這種“紗線認定”不僅針對一些勞動密集產品,也包括汽車這樣的大型設備,所以在TPP談判中一度引發了很大的爭議。
日本、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曾就汽車市場原產地規則的細節進行磋商,一再壓縮使用原產地規則產品構成的比例。
“原產地原則”是“TPP協定”首創、使用到全球“國際規則”第一次規範,雖增加了域內企業生產需求但加重了消費者的成本承受,所以這對於TPP國家是把“雙刃劍”。鑒於中國是機電類產品的主要出口國,以及中國出口產品的主要原料供應在國內,未來中國企業可能需要加快走出去,分散材料采購製造布局,同時加強同TPP內合作夥伴的互動與戰略共進,在保持低成本、高質量優勢的同時,降低原產地原則帶來的影響。
在勞工與環境方麵,TPP要求域內國家的產品執行較高的勞工保護和環境要求,這將主要影響TPP內的發展中國家的成產成本,以及進入到TPP域內的其他非區域內產品的成本和質量。但倘若結合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夥伴協定(TTIP)來說,恐怕美國自身也不能一下子滿足同更環保的歐洲齊平的環保及勞工要求。因此,上述勞工與環境要求也是一把“雙刃劍”,可能最終會分階段的執行。
麵對出口產品的勞工及環保要求提高的趨勢,中國企業沒有擔心的理由,因為中國企業往往是越壓越勇,以往汙染較大的電力企業不就已經很好執行了全球第一的環保標準麼?企業應該像電力行業一樣加快調整,主動適應這一變化。
第四,要學好用好“投資者—國家的爭端解決機製”(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簡稱ISDS),搞好企業自身的法律隊伍迎接訴訟風險增加的挑戰。
“TPP協定”關於訴訟主體的規定與WTO爭端解決機製有著本質不同。現有的WTO爭端解決法律機製規定隻有國家才能成為訴訟主體。而在ISDS下,條約允許投資者對投資東道國違反TPP協議的行為提起訴訟,即非國家也可成為訴訟主體,所以TPP成員國必須有更好的政策製定能力和更強的應訴能力。這對TPP國家而言同樣是把“雙刃劍”。
就TPP執行的早期而言,TPP域外企業和TPP內的發展中國家麵對訴訟的風險可能非常高,所以企業要異常重視應訴風險。但鑒於此前華為在反訴IDC專利標準壟斷一案中勝出,我們有把握相信憑借中國企業的學習能力和對海外法律資源的合理運用,中國企業海外勝訴的案例還會增加。同時,利用ISDS機製,中國企業也可加快通過國家訴訟的方式在海外更好維護自身利益,同時先在海外積累經驗,提早防範ISDS機製在全球範圍的擴大化。
如果國有企業要加快對TPP貿易規則的理解和運用,必須同時加快對於內腦和外腦以及全球化的使用。國有企業應該加大對新貿易規則的培訓,加強對可能風險的識別,加緊製定戰略性的應對方案,加深對海外法律、會計資源的利用以避免可能風險,還應該在企業內部加快構建熟悉國際貿易規則和國際法律的人才隊伍,避免出現被海外機構牽著鼻子走的狀況。
目前“TPP協定”,還隻是12國在政府間初步達成意向,五年後由這12國立法機構批準後才能正式在全球運行,還需各成員國國會的進一步批準,是否能最終獲準還有很強的不確定性。未來,TPP能否走好,不僅要看美國能否聚集起現在仍顯鬆散的TPP聯盟,還要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如何加快RCEP等協定以構建更為開放合作的貿易體係,應對發達國家用TPP協議形成的最大的規則貿易保護新趨勢與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