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油氣采掘企業礦業權會計處理改進探討(2 / 2)

2.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應分別通過“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根據前文分析,礦業權使用費能夠預計,每年必須繳納,具有強製性,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在會計處理上,先預提後交納。

對於礦業權價款,由於金額無法預計,同時轉讓主體包括國家,也包括具有探礦和采礦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應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3.資產負債表增設“礦產資源資產”項目

無形資產通常是購買和接受投資、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取得以及自創取得。自創取得情況下,由於自創需要一個過程,自創過程發生的費用,通過“研發費用”歸集,研發成功,則轉“無形資產”。在會計準則比較完善的國家,如英國、美國,其會計管理機構規定,勘探與開發費用不屬於“研發費用”,換言之,勘探開發成功形成的資產不屬於無形資產。由於我國礦產資源的國有性質,目前在非油氣采掘企業,礦業權仍然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實際上是欠妥當的。筆者認為,從本質上講勘探開發成功形成以及購入的采礦權是待開采的礦產資源資產,雖然《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依法取得采礦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在規定的範圍內,依法開采和銷售所開采的礦產品。可見,從法律形式上看,采礦權是一種開采礦產的權利(無形資產),但從本質上看,采礦權是礦產資源資產(實物資產)。因此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采礦權應通過增設“礦產資源資產”之類的科目來核算其實際成本。同時增設“累計折耗”科目,核算非油氣采掘企業礦產資源資產的累計折耗。至於探礦權,筆者認為,由於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成功轉為采礦權的風險過大,為避免誤導,不宜在“礦產資源資產”科目核算。

非油氣礦產資源采掘企業取得探礦權,計入勘探成本,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在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勘探結束探明經濟可采儲量並取得采礦權的,借記“礦產資源資產——××采礦權”等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未探明經濟可采儲量,沒有繼續勘探前景經批準予以核銷,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未探明經濟可采儲量,但取得階段性成果,予以轉讓的,可通過“礦產資源資產清理”科目核算,轉銷勘探開發成本,清理淨損益轉入營業外收支。

非油氣礦產資源采掘企業購買取得采礦權,借記“礦產資源資產——××采礦權”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非油氣采掘企業根據產量按期(月)計提礦產資源資產的折耗,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耗”科目。

由於礦產資源資產是非油氣采掘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涉及企業生存與發展,因此在資產負債表應增設“礦產資源資產”項目,按“礦產資源資產”科目餘額與“累計折耗”餘額之差填列。期末“勘探開發成本”科目,可填列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並在報表附注進行說明。

(二)從遠期看,應將解釋上升到規範性文件

未來應將解釋上升到規範性文件:準則及應用指南。即製定適用於油氣采掘企業,也適用於其他采掘企業的會計準則;或者製定專門的非油氣采掘行業會計準則,以克服現行核算亂象。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S].財會字〔1999〕40號,1999.

[2] 榮樹新,成國強,徐曦.油氣礦產資源會計計量與披露現狀研究[J].財會通訊,2011(2):35-37.

[3]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4]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