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低碳視角下的中國碳金融研究綜述(2 / 3)

(一)思想層麵存在的問題

盛小嬌等(2011)對中國碳金融市場分析後提出,國內企業、金融機構對CDM和碳金融的認識不足,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CDM項目剛剛進入中國,中國企業對碳交易以及CDM項目了解不多、認識不足,從而喪失了大量的商機。與此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業務的操作流程、項目研發、交易規則的製定都有待規範。吳玉宇(2009)提出中國碳金融業務主要以商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為主,其他的金融機構還處在觀望狀態。由於中國碳市場還沒有建立,該市場未來的發展前景不明朗,這也是導致一些金融機構不敢進入該領域的重要原因。

(二)實踐層麵存在的問題

楊誌(2009)、張茉楠(2009)研究發現,我國碳資本利用效率不高,不論碳交易製度、交易法規的出台以及交易平台的建立,還是碳金融產品的研發和碳金融服務體係的支持,都存在嚴重不足。碳金融體係發展與碳減排資源潛力極不匹配,仍處於全球碳市場交易的最底端。曾剛等(2009)對國際碳金融市場的政策風險進行了研究,認為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世界各國對《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是否延續具有不確定性;二是碳市場技術發展和政策的製定以及三種交易機製標準和程序的變化具有不確定性。除此之外,不同國家所采用的政策、法律之間存在較大差異,這些都帶來了政策風險。賈瑩(2011)研究國內項目融資市場後提出,目前除了綠色信貸和能效融資項目,我國碳金融主要基於CDM的金融活動、碳基金及少數碳結構類理財產品等。陳露等(2009)、張野(2010)對我國金融機構在碳金融領域的作用進行分析後提出,我國碳金融業務與國際碳金融市場發展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國內商業銀行推出的“綠色金融”業務主要考察企業貸款項目是否遵循環境保護目標,以及企業本身是否屬於環保類型,而對於更深層次研究還未有所涉及,在銀行內部也沒有建立統一、規範的環境風險預警係統和製度;二是企業是商業銀行碳金融服務的主要對象,而麵向家庭、個人碳金融相關業務的服務還沒有開展;三是國內的風險投資公司將企業和項目的直接收益作為風投的主要側重點,而對低碳產業鏈和價值鏈整體投資還缺乏研究;四是政府未出台相應政策鼓勵CDM單邊項目,而金融機構和企業也缺乏對項目的管理,最終造成投資成本上升,市場風險加大;五是我國對綠色金融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以及碳金融市場體係等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和發展,金融主管部門還缺乏對綠色金融發展戰略的宏觀規劃,金融機構也缺少對綠色金融戰略的基礎工作計劃。

(三)保障層麵存在的問題

苗繪等(2011)綜合分析了我國環境保護方麵的法律、法規後提出,國家雖然出台了一些關於節能環保方麵的法律、法規,對節能環保也起到了一些積極的作用,但是這方麵法規的出台還隻停留在總則上麵,對於具體的細則並沒有進一步措施,這嚴重製約了中國節能減排的步伐,而與中國碳金融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更是無從談起,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及政策的製定更有待後續跟進。政府在其中並沒有發揮宏觀政策指導的作用,不論從激勵措施,還是從支持力度方麵,都沒有發揮作用,致使企業開展碳金融難度巨大。除此之外,在碳金融監管方麵,同樣存在著“一行三會”沒有明確其職責並出台相關具體實施細則的問題。王文樂(2010)對中國碳金融中介市場研究後發現,CDM項目的交易規則、審核和核證機構完全由國外機構所掌控,嚴密、複雜的交易規則和項目開發程序製約了CDM項目的發展。開展CDM項目需要借助專業開發團隊和具有豐富經驗的機構,目前,這種具有豐富經驗、能力水平的中介機構和專業人才是我國在CDM項目開發過程中極為稀缺的。中國的相關中介機構剛剛涉入碳金融領域,缺乏對項目的分析、評估以及對風險的規避和處理,嚴重製約了中國碳金融業務的開展,更重要的是,我國的碳金融業務還缺乏必備的監管機製和體係。

三、中國碳金融的對策研究綜述

中國碳金融市場應從搭建交易平台、加強宣傳推廣、推動政策研究、培養中介市場、構建激勵機製五個方麵進行相關政策扶持和完善。

(一)搭建交易平台

吳玉宇(2009)以國內碳交易市場的交易環境為研究對象進行深入分析後指出,2008年9月25日,隨著天津環境交易所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掛牌成立,中國的碳交易平台如雨後春筍般在全國各地紛紛成立。大量交易平台的搭建極大地拓寬了市場參與主體的溝通渠道,為發揮碳市場的定價機製提供了技術支撐,推動了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由於我國碳交易市場缺少規範的交易平台,致使我國CDM項目產生的CERs隻能在一級市場出售,國外買家任意壓低價格,侵害中國賣方的利益,導致中國作為賣方市場缺少定價權。因此,應極早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平台,建立中國碳市場的交易機製,在借鑒國外先進交易製度的基礎上,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多層次、全方位的碳交易平台,以建立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為契機,構建中國國際碳金融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