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論上,有的學者認為股權製衡度的提高會增加代理成本(宋力和韓亮亮,2005),有的學者認為股權製衡度與代理成本並不存在顯著的線性關係(郝臣等,2009;李明輝,2009;秦彬和肖坤,2008),甚至有人認為股權製衡度與代理成本存在著負相關關係(呂景勝和鄧漢,2010;淳偉德等,2009)。為什麼會出現如此差異的結論呢?筆者認為可能存在兩方麵的原因,一是指標的選擇問題,如代理成本究竟用的是管理費用率或者是資產周轉率,股權製衡度究竟是用絕對數指標還是用相對數指標,具體到每個指標時又有不同的觀點;二是樣本數據的選取問題,有的采用的是股改之前的數據,有的采用的是股改之後的數據,有的則是不加區分統統放入回歸模型進行回歸,而且對企業的特征分析不夠,如不同行業有不同的特征,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有不同的特征,筆者認為這些因素都應該得到充分考慮。陳建林和婁朝輝(2009)給了我們啟示,他們對家族企業和非家族企業治理機製的效果進行了比較分析後發現,非家族企業股權製衡度對代理成本的影響效果較強,非家族企業股權製衡度與代理成本顯著正相關,而家族企業中兩者關係卻並不顯著,說明考慮某些因素後,結論可能會出現不同。
四、管理層持股比例與代理成本
因為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利益可能出現不一致,Shleifer和Vishny(1997)發現,管理層追求自身利益的傾向會降低公司的績效。通過讓管理層持股,使得管理層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將會有效降低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代理成本,也就是第一類股權代理成本。管理層持股比例的增加有利於企業業績的提升。但是郝臣等(2009)認為由於我國管理層持股比例普遍非常低,管理層所持股份對其的激勵效用並不大,管理層持股比例可能和代理成本的關係並不顯著。另一個極端是,當管理層持股比例過高時,管理層的利益可能會與其他股東的利益產生衝突,進而產生更嚴重的代理問題(李明輝,2009),管理層持股比例可能並不與代理成本呈現線性關係。
張兆國等(2005),秦彬和肖坤(2008)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的提高可以降低第一類代理成本;肖作平和陳德勝(2006)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與代理成本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係;呂景勝和鄧漢(2010)以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的公司為樣本同樣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與代理成本之間的關係並不顯著,管理層持股並未能起到有效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李明輝(2009)提出了U型關係假設,並通過實證分析得出,當代理成本以管理費用率來表示時,管理層持股比例與代理成本呈U型關係,而如果以資產周轉率表示代理成本,兩者之間的關係就變得不顯著;蔡吉甫和謝盛紋(2007)考慮了上市公司是否是國企的情況,采用的樣本是2004年滬深股市的截麵數據,研究發現:在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管理層持股與代理成本呈現的是U型關係,在國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層持股並不產生治理作用。從以上文獻可以看出,由於各種主客觀的原因,關於管理層持股比例與代理成本關係的結論並不一致。
五、董事會結構與代理成本
在研究董事會結構對代理成本影響的文獻中,研究者們主要觀察的是董事會規模、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比例以及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否由同一人兼任三個影響因素。董事會規模越大,在溝通或者協調方麵將會顯得非常繁雜,信息的傳遞也容易出現問題,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控製能力就可能下降,代理成本也就隨之上升;但More(2002)卻認為較大規模的董事會因能滿足管理幅度的需要而更加有利於公司治理;高雷和宋順林(2007)認為大董事會更有能力和精力去監督管理者。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任職,並與公司和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係或專業聯係,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獨立董事的設置改變了經營者的決策權力結構,加強了對管理層的監督和製衡作用。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可以降低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偏離所有者目標的可能性,促進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的一致,所以獨立董事的設置有利於代理成本的降低。獨立董事的比例象征著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獨立性和話語權。獨立董事比例越高,獨立董事作用越能夠有效發揮。董事長和總經理有不同的職能劃分,董事長負責提名管理層人員,並對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如果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兼任,管理人員將會有更多機會和動機進行在職消費、偷懶,進而導致代理成本的上升。
在指標的構建上,有的是取董事會成員人數的自然對數來代表董事會規模(郝臣等,2009),有的是直接用董事會成員人數表示董事會規模(李明輝,2009;蔡吉甫,2007)。獨立董事比例沒有爭議,用的就是獨立董事人數與董事會總人數的比值。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兼任情況一般是用虛擬變量表示,兩職為同一人取0,非同一人取1,或者反向設置。
蔡吉甫和謝盛紋(2007)發現獨立董事製度的建設呈現形式主義的特點,獨立董事比例僅僅是為了滿足證監會的要求,如果以非國有上市公司作為樣本,獨立董事比例與代理成本之間的關係不顯著,說明在非國有控股公司中獨立董事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治理作用;但是以國有上市公司為樣本卻發現獨立董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進一步說明產權性質對公司治理要素作用的發揮產生了影響,通過其回歸結果可以看出,董事會規模與代理成本的關係也不顯著。李明輝(2009)同樣發現董事會規模與股權代理成本之間的關係不顯著。關於獨立董事比例與代理成本的關係,其分兩種情況討論了結論:如果將管理費用率作為股權代理成本,獨立董事比例與代理成本負相關,但不顯著,既然不顯著,就不能如文章作者所說的獨立董事比例的提高會降低代理成本;如果將資產周轉率作為代理成本的變量,關係仍然不顯著。在兩職分離情況方麵,其發現兩職是否分離對代理成本並無顯著影響。陳建林、婁朝暉(2009)將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進行比較以分析內部治理機製對代理成本的影響,研究發現,全體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與代理成本有正相關的關係,而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則與代理成本的關係不顯著,家族企業治理機製對代理成本的影響較非家族企業更弱。肖作平和陳德勝(2006)研究發現董事會的規模與代理成本正相關,獨立董事對代理成本沒有發揮有效的治理作用,但高雷和宋順林(2007)通過采用2003—2005年的數據分析發現,大董事會和獨立董事比例有利於減少代理成本,兩職兼任則增加了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