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土地征收製度中的“公共使用”問題研究(3 / 3)

二、“公共使用”的廣義解釋的必然性與局限性

由上麵我們不難看出,美國現代征收判例法對憲法第五條修正案關於“公共使用”的解釋實際上已經非常寬鬆,美國法院認為隻要有利於發展地方經濟、增加就業和政府稅收,即符合“公共使用”的條款。這種廣義觀點顯然不是對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嚴格語意解釋,但在現代美國社會條件下有其必然性。

美國社會發展至今,要有效率地進行許多工作必須依靠政府以強力推動,而政府要完成這些工作又往往需要借助私人企業作為手段。例如舊城改造,如果沒有政府統一征收,很難有效率地完成,而如果沒有私人企業介入,整個工作又缺乏利益推動;又如振興地方經濟,為吸引企業投資,從而為地方建設創造新經濟增長點、增加就業和政府稅收,政府同樣不得不行使征收權力,否則無法提供工業用地。在這些類型的征收中,公益夾雜私益,兩者難以截然分開。美國法院的主流觀點是:隻要理論上能實現發展經濟的目的,就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公共使用”條款的規定,某些私人企業因此而獲利則在所不問,即便被征收財產會直接交給私人亦可允許。

毫無疑問,這種做法伴隨著不少消極後果,最嚴重的後果就是財產所有人的法律保護被削弱,即任何房屋所有人、小商業業主的財產權都處於被征收的陰影之中,政府為追逐利潤隨時可能配合大型企業進行征收;再如都市重建還會對被征收者造成巨大的動遷之苦使他們對國家給予的相應的補償產生質疑;還有對一些巨型企業可能獲得暴利,這樣會使得更多的大企業為了謀取暴利而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肆意征收私人土地,造成社會的動蕩不安。

三、小結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係列的司法判例把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的土地征收條款中的“公共使用”從字麵的狹義解釋逐漸拓展為廣義解釋,並使其最後等同於“公共目的”、“公共利益”。雖然在期間曾引起過不少的質疑與爭議,甚至到2005年,“凱洛案”將土地征收合憲性的爭議推向高潮。但是美國土地征收在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後提高了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增加就業和政府稅收,並最終有可能通過加快經濟發展來補償土地被征收者的損失並改善他們的福利。當然美國政府在行使征收權征收土地時,必須通過正當程序和給予被征收者合理的補償來完成,以此來減少公眾對於這一問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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