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土地征收製度中的“公共使用”問題研究(2 / 3)

2.“伯爾曼案”

1954年的“伯爾曼案”是美國土地征收史上的經典判例,完全拋棄了“被公共使用”的狹義解釋,最終開啟了廣義解釋的大門。195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改造法”,授權城市規劃局製定城市改造計劃,借助土地征收與再改造的方式,來解決特區內凋敝地區的犯罪與公共衛生問題。但是,特區改造計劃的實施遇到了阻力。該案上訴人認為征收行為已違反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規定,特別是征收後土地將歸私人公司管理與使用,與憲法“公共使用”的要求不符。大法官道格拉斯代表聯邦最高法院分二個層次說明法院為何支持特區政府的計劃並未違憲的判決。首先,就目的而言,城市改造是否符合公共目的,立法者居於最權威性的地位,司法所能審察的範圍相當狹窄。所謂公共目的,其包含的價值相當廣泛,不僅是物質上的,也包括精神與美感上的;其次,國會認為運用征收實現都市更新的目的有助於解決社區安全、生活空間與衛生等問題,即是在廣泛考慮上述價值後所作的決定,法院應當尊重國會的意見。總而言之,雖然在本案中有部分土地轉移給特定私人使用,但城市改造在整體上符合“公共目的”,因此並不違憲。最終,聯邦最高法院全數通過支持特區改造計劃。

3.“波蘭鎮案”、“米德基夫案”、“凱洛案”

此後有三個經典判例:1981年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判決的“波蘭鎮案”、1984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米德基夫案”和2005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凱洛案”。1981年密歇根最高法院判決的“波蘭鎮案”雖未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但其判決結果的影響很大。底特律市政當局依據州議會所製定的“經濟發展公司法”的授權,通過征收將原告的土地移轉給通用汽車公司,作為該公司建造汽車裝配廠的用地。原告認為市政府的征收行為構成濫權,與密歇根州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的征收後的財產以公共使用為目的相悖。但是,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並不支持原告的主張。就公共目的來說,多數法官認為,依據“經濟發展公司法”的第2條規定,不難看出該法的目的在於通過降低失業率、提供產業經濟幫助和促進城市再開發等方法,來提升大眾衛生、安全與福利,故有必要讓市政府有權取得所需的產業與商業地段,並移轉給需要的私人企業來使用。雖然有兩位大法官強烈反對,但法院最終還是以5︰2的比例判決底特律市政當局的土地征收合憲。

聯邦最高法院1984年判決的“米德基夫案”是另一個經常被援引的經典判例。為了解決夏威夷州早年實施封建製度,酋長全盤掌握土地所有權及分配權,導致土地高度集中而引發的諸多社會與經濟問題,夏威夷州議會於1967年通過了“土地改革法”,授權政府在召開公眾聽證會後,行使土地征收權,以改變土地寡頭壟斷的不利局麵。“米德基夫案”上訴人以“土地改革法”違憲為由,提起訴訟。聯邦最高法院援引“伯爾曼案”,最後全體一致支持“土地改革法”的合憲性。對於將征收的土地轉移給私人所有是否符合“公共使用”要件,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隻要土地征收與“可信的公共目的”間具有理性關聯,該行為即不違反第五條修正案中的“公共使用”要件。

聯邦最高法院2005年判決的“凱洛案”在美國引發爭議浪潮。在此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最後以5︰4的微弱多數判決紐倫敦市以“經濟發展”為名義的土地征收合憲。紐倫敦市是康涅狄格州一個經濟長期不景氣的市, 1998年輝瑞製藥公司對該市進行的一項投資有可能使當地擺脫經濟衰退、重振經濟。為使輝瑞公司的投資對當地經濟的效益最大化, 同時增加城市吸引力, 紐倫敦市政府決定征收特倫布爾堡地區90英畝的土地用於建設辦公樓、公園、遊艇碼頭和停車場等設施。上訴人凱洛的房產正好位於政府決定征收的土地之內, 在經過協商無法購買上訴人的土地之後, 政府決定行使征收權力強製征收上訴人的房屋, 由此上訴人提起訴訟。最後聯邦最高法院主要以“伯爾曼”和“米德基夫”兩案為依據進行判決,以微弱多數認定紐倫敦市的“經濟發展”符合第五條修正案中的“公共使用”要件。不過,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奧康納認為:“在‘經濟發展’的旗幟下,所有私人財產都有可能被征收給另外的私人使用,因而模糊了財產私人使用和公共使用的區分。”此案最終以政府答應將凱洛的住宅搬遷到新址並給予補償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