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行政問責製度
法律法規
作者:靳娜
[摘要]分析了行政問責程序的概念和作用,探討了我國問責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完善問責程序的基本思路,並且以問責的提出、啟動、調查確定責任、申請複核、執行和監督等為主要內容設計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問責程序。
[關鍵詞]行政問責 程序 製度
一、行政問責概述
(一)行政問責的界定
行政問責的核心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本文認為,行政問責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職責和履行義務的不良狀態而實施的、並要求其承擔不利後果的一種活動。其涵義包括:行政問責的主體即“由誰問”;行政問責的對象即“向誰問”;行政問責的範圍即“問什麼”;行政問責程序即“如何問”;行政問責的後果,即“問了會如何”。其實,從本質上講,行政問責也是一種監督製度,它是針對行政權力進行的監督。
(二)行政問責的特征
1、行政問責的主體特定。為了有效實施行政問責,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的行政行為進行認定和追究。
2、行政問責的對象特定。一個地方出現了該問責之事,由誰承擔責任得有明確的歸屬。因此上至行政首長,下至一般公務人員都應無一例外地成為行政問責的對象。
3、行政問責的內容特定。其針對一切與職權或職務行使有關的失範行為。
4、行政問責具有強製性。行政問責是問責主體主動實施的,一旦問責對象具有問責事由就必須接受問責,不得抵抗。
5、行政問責是要式行為。由於行政問責對象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影響重大,所以在對其進行問責的過程中應履行嚴格的程序,否則極易造成權力真空,引起問責的不公。
二、我國行政問責程序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國各地在行政問責方麵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初步的實踐,使行政問責逐漸形成一種製度。但由於觀念等因素的影響,我國行政問責程序存在以下問題:
(一)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缺乏程序價值理念
由於曆史原因,我國曆來有“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人們強調實體正義並對實體正義有強烈的要求。幾千年傳統文化的積澱使得社會公眾在觀念上重集體權力輕個體權利,程序具有的價值理念很難在全社會得到認同和尊重。表現在行政問責方麵:第一,一些問責主體仍然有“程序無關緊要”的想法。當可問責的事件發生,問責主體便以“效率第一”為原則,尋找便捷的途徑及時作出問責決定,在他們的觀念裏,有無程序或是否嚴格遵循程序並不重要。比如,在問責過程中不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申辯;應當回避時不回避;不告知問責對象權利等。第二,大多數問責對象缺乏程序公正的理念。他們對一些程序性的權利並不關注,當其陳述、申辯等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維護自己利益的意識。
(二)行政問責程序不完善
首先,問責程序不統一。其次,有些地區的行政問責程序不夠透明,許多被問責官員的正當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比如,對重大安全事故的問責,在最終處理決定作出前沒有給問責對象申辯的機會。最後,問責主體對問責對象的處理容易受社會輿論的影響。某一事件、事故被輿論廣泛關注,就可能掀起一陣問責風暴,如果社會反響不強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