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垃圾短信的法律規製(1 / 2)

淺談我國垃圾短信的法律規製

法律法規

作者:崔傑

[摘要]現在,手機短信已經成為國人一種非常重要的通訊與娛樂工具,手機短信以其“短、快、新、奇”的模式迎合了大眾的口味特別是深得年輕人的青睞,名副其實的“拇指經濟”時代已經到來,但同時我們應客觀地看到,手機短信也是把雙刃劍,我們享受輕動拇指帶來的便捷的同時,也不得不麵對垃圾短信對我們造成的傷害。垃圾短信無處不在,一部分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遭到了侵害,對垃圾短信進行法律規製不僅可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可以完善我國的法製建設。

[關鍵詞]垃圾短信 手機實名製 社會責任感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種類及其特點

垃圾短信概念在我國尚處探討中,我國學者對其的觀點也不一,但通過對現有觀點的總結,筆者認為所謂垃圾短信,就是未經接收者同意強製發送給接收者的包含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或具有廣告信息內容的或以惡意報複他人為目的、侵害接收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寧或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對接收者無價值的信息。

垃圾信息一般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第一,不法分子發送的具有違法犯罪信息意圖的短信。如通過手機短信進行詐騙,騙取、偷盜他人錢財;從事製作假證件、假公章、假學曆、考前出賣試題等違法活動;散布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政治謠言或有害信息。第二,不良移動通信服務提供商製造的“短信陷阱”。例如通過電信運營商的網絡平台向消費者發送“誘惑短信”,誘惑用戶回複其短信,而一旦回複短信就被當作確認定購服務,從而產生費用。第三,具有廣告意圖的短信。指未經接收者同意而發布具有廣告性質的信息,如某公司通過群發短信推銷其新產品或服務。第四,製造“精神汙染”的不良短信。以具有騷擾、報複等整人為目的信息或淫穢黃色信息,給接收者帶來了身心的煩躁甚至傷害。此類信息的內容一般內容低俗,格調低下,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

二、對發送垃圾短信現象屢禁不止原因的分析

(一)在立法方麵存在盲區

1.手機短信息立法不健全,難以進行有效規製。手機短信做為第五媒體的傳播方式與傳統的信息傳遞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而很多法律大都是在手機短信出現的初期就製定出來了,因此,對於手機短信的規製並沒有在現行法律中得以充分的體現,更不用說對作為手機短信的負麵產品——垃圾短信的法律規製了。

2.個人信息保護上的法律缺位。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商業逐利的天性,使批量處理和傳遞個人信息頻頻發生,公眾對此幾乎防不勝防,但又很難追查信息的來源。

(二)電信運營商監控技術的缺陷和疏於承擔社會責任

1.監控技術的缺陷,對現有技術監控隻能識別信號的傳輸質量,無法識別以及過濾信號的內容和圖片信息,對可疑短信不能進行準確識別,但要通過人工識別在目前每天的短信發送量極其巨大的情況下,對每條短信都進行監控識別不具有可行性。2.電信運營商片麵追求巨大的商業利益,疏於承擔企業責任。電信運營商疏於承擔社會責任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利益的驅使。SP(Service Provider)企業和電信運營商通過發送垃圾短信,共同獲取巨額利潤。垃圾短信每年給電信運營商帶來的收入至少占10億元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