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典權製度(3 / 3)

(一)在我國民法典的製定上,不宜追加典權為用益物權

《物權法》中並沒有規定典權製度,沒有承認其通說所認可的用益物權屬性。而今後我國在製定民法典時,筆者亦認為沒有必要追加典權為用益物權。第一,如前所述,典權性質不能確定,筆者認為它是兼具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性質的特種物權,基於典權的這一特點,不能適應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的體係。同樣,將典權在將來的民法典中以物權之一種進行規定仍會破壞物權體係的純粹性;第二,物權具有法定性,一項新的物權種類被法律所設定,不單單是一個簡單的法條問題,其所包含的配套製度建構問題也是需要考慮的。如果在將來的民法典中規定典權為物權之一種,那麼隨之而來的立法成本問題是不能被忽視的。

(二)典權發展的可能性方向

在我國《物權法》沒有對典權製度納入規範,未來民法典也不會追加典權為用益物權的情況下,並不意味著典權製度將在社會生活中消失。典權不被歸入物權體係中,但並不能排斥當事人通過意識表示自願設立典權合同,在當事人有需要時,可以設立這種既有擔保功能有有用益功能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交易。由此,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在原有典權製度的基礎上將其改造成能夠適應現代社會需要的製度,這裏我們可以參照和借鑒韓國債權性典權製度。韓國債權性典權是指僅訂立了典權合同而沒有進行登記,不具有物權效果的典權,並且同我國傳統的典權製度相比,韓國典權製度更加側重於保護典權人。 而正如筆者前文所述,我國傳統典權製度對於出典人的過度保護已經失去了其基礎,不能適應現代社會典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我們可以參照債權性典權適當調整典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其在現代社會中的適用能夠達到平衡的狀態。故筆者認為,要使典權這項我國特有的製度繼續適用和發展,就不能一味的堅持所有傳統典權製度的要素,應適應時代的要求在權利義務內容上有所調整和改變。而在我國台灣地區,傳統的典權製度也在發生變化--一種典權的變形將租賃與抵押權合並適用的製度:出租人將不動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預先支付一筆租押金,租期屆滿返還承租人;承租人為確保到期收回租押金,要求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立抵押,以供租押金返還的擔保。這種適時調整製度設置的態度,對於傳統典權的發展,筆者認為是十分可貴的。所以,筆者認為不將典權納入物權體係並不是根本的廢除典權製度,可以通過合同特別法的形式對典權製度加以規範,並調整、改進典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典權成為一種人們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製度。

四、結語

典權作為我國所特有的傳統民法製度,其性質和存廢都是飽受爭議的。隨著我國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典權製度也應適應時代做出一定的調整與改變,才能得以在現有的法律體係下存在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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