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公司單純通過正當競爭取得的市場支配地位並不違法。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實看,騰訊采取技術手段將在裝有360 軟件的電腦上停運QQ 軟件。“騰訊QQ”在即使通訊領域占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一事實上文已有闡述。即時通訊軟件並非一般性軟件,它的價值不是通過一次性裝載使用加以實現,其目的在於創造用戶的網上的人際平台。為實現人際平台最大利用率,用戶往往需要積累大量的平台用戶,即用戶聯係的其他平台用戶越多,軟件的效用及活躍度就越高,而積累其他平台用戶需要消耗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時甚至牽涉情感投入。這就使得即時聊天軟件具有極大的粘連性,消費者很難為了其他軟件而放棄長期使用的即時通訊軟件。即便“騰訊QQ”沒有限定消費者使用“QQ管家”或者指定的其他殺毒軟件,但客觀上卻限定了消費者不得不放棄“360”,這不蒂是一種反向限定。從性質上看,“騰訊QQ”僅僅基於“360”殺毒軟件屬於基層軟件,具有對二級軟件進行查殺的肯定性,就推定其將盜取QQ用戶資料並封殺QQ ,繼而采取激勵的“自衛”行動。很顯然,“騰訊QQ”的行為難稱自衛,而屬於假象受害的攻擊行動。從效果看,強製卸載對互聯網的創新毫無裨益,反而以此震懾其他互聯網企業不得開發與騰訊公司利益相悖的軟件,至於其是否有創新價值、社會價值則在所不論,這從深層次上抑製了競爭和創新,於互聯網環境生態不利,顯然不符合《反壟斷法》的立法取向。
四、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救濟
依據反壟斷法製止壟斷保護自由競爭,成本會非常高,而《反壟斷法》第47 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製競爭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對於一個即時通訊領域的壟斷企業,即時通訊工具是免費的,其收入多來源於商戶的平台廣告,那麼如何認定廣告是基於“騰訊QQ”而不是“騰訊”其他產品呢?“騰訊QQ”違法所得到的僅僅是“360”50%的卸載量,如何計算違法所得?是不是可以按照“360”因此,在未來合理期間內損失的廣告業務收入作為賠償的標準呢?《反壟斷》法並未給出答案。
顯然,《反壟斷》法的救濟力度小,執行難度大。壟斷企業違法的收益遠遠高於奉公守法的收益,法律本身規定的違法成本過低,且處罰的力度也疲軟,執行難度大,會使該法的效力大打折扣。因此,針對互聯網企業的救濟似乎應該另辟蹊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