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我國立法聽證製度的建議
1、建立完善的立法聽證法律體係
完善的立法聽證法律體係是一個結構嚴謹、層次分明、內在聯係緊密的統一體,在這種法律體係框架下,必須由一部基本法律對立法聽證製度作出統一規定。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分別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立法聽證活動作出規定,但不得與基本法律的規定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在不違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對立法聽證規則作出具體規定。建立完善的立法聽證法律體係,首先,要修改《立法法》,增加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舉行立法聽證的規定,同時對立法聽證規則作出統一規定,為地方立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其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專門的立法聽證法,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人大的立法聽證作出專門規定。第三,加緊製定和修改有關立法聽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詳細規定立法聽證的主體、範圍、程序等,使立法聽證活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確立聽證陳述人的遴選規則
聽證組織者應該在進一步拓寬群眾獲知立法聽證信息渠道的基礎上,注意利益不大顯現的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要求,使其意見能在聽證會上得到充分的體現和表達。同時可以確立比例代表製、地區代表製、職業代表製與部門代表製相結合的代表產生方法,使立法聽證機構能夠獲取更公正、客觀的資料和信息。為保障聽證結果的科學性,還應該明確專家學者參加聽證的規則,不能隻有邀請一種方式,可以采用民主推薦、專業評定等多種方式,確定參加聽證的專家學者名單,避免專家成為某一部門的代言人,維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才能增加立法聽證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3、可以適當擴大立法聽證的範圍
我國立法聽證製度的理論是建立在依法治國基礎之上的。盡管我國的立法聽證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但是前景還是比較廣闊的。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麵臨新的機遇和挑戰,立法部門也將麵臨許多新問題。我國的立法即要符合國情又要體現人民的意願。在這種新形勢下,應該積極推進立法聽證,擴大立法聽證的範圍,凡是涉及麵比較廣、社會矛盾集中、關係民生方麵的立法,都可以引入立法聽證製度,包括環境衛生、社會保障、道路交通、物業管理、勞動關係、消費證券益保護等立法,都可以有計劃地、有步驟的推進立法聽證。
4、加強立法聽證的監督機製
立法聽證的監督機製應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麵來建立。從內部來講,監督製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責任製度及其平衡機製。應當通過相應的程序立法來規定立法聽證法律關係中相關參與各方的法律責任。從聽證程序的啟動,到聽證的進行過程,再到聽證結果都要加強監督,完善相應地責任。從外部來講,要充分調動民眾參與的積極性,發揮社會監督的強大力量。在社會監督中,媒體監督是最重要的監督形式。通過媒體宣傳,可以使公眾了解立法聽證的作用、特點和參與渠道,並且提高立法活動的透明度,約束立法機關的行為,使聽證結果真正影響到立法的過程。這就要求增強媒體本身的獨立性,媒體如果成為政黨或者利益集團的傀儡,其監督也必將失去應有的意義。
此外,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今天,推動相關聽證結果在網絡上的公開發布,接受民眾的評議,也是網絡新媒體參與社會監督的重要體現。推進網上聽證相關程序的製定和完善必將拓寬公民參與立法的渠道。
5、建立立法聽證報告的反饋製度
立法聽證會結束後,組織者應根據聽證會中代表們的意見形成一個立法聽證報告。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製定有關立法聽證規則時,應賦予立法聽證報告以法律上的約束力,且通過立法聽證會獲取的意見應比通過座談會、論證會上獲取的意見有更強的約束力。賦予立法聽證報告以法律上的約束力,並非意味著立法者對聽證會上的各種不同意見都予以采納,因為立法過程就是一個博弈過程,立法者需要平衡各種利益,因此對各種意見所表達的利益就要有所平衡、有所取舍。立法聽證報告法律效力強調的是到底如何取舍,立法者應建立一個反饋機製,對立法采納聽證意見的情況,特別是沒有采納聽證意見的情況,要通過適當的途徑加以反饋說明,以體現對公眾意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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