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製審計:現狀與展望
財會探析
作者:汪婷
[摘要]針對上市公司2011年度年報中披露的內部控製審計情況進行了分析,發現實務中存在意見名稱不一致、意見表述方式有差別、審核依據不統一等諸多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應明確內部控製審計業務的性質、盡快推出內部控製規範應用指南和內部控製審計準則等相關建議。
[關鍵詞]上市公司 內部控製 審計
一、引言
對內部控製信息的披露要求早已有之。在美國,早在1977年頒布的《反國外賄賂法案》就對內部控製的建立和維護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而2002年頒布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通過其302和404條款將財務報告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和注冊會計師審計製度擴大到公眾公司。與美國相比,我國內部控製規範體係的建設起步較晚,2008年6月28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發布了我國第一部《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該規範在明確內部控製報告具體披露內容的同時,要求接受委托執行內部控製審計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保持客觀獨立性,對出具的內部控製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負責。
本文擬對2011年度年報中自願披露內部控製審計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分析,以了解我國上市公司目前執行內部控製審核評價的現狀,並針對揭示的問題提出建議以促進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製審計工作的改進。
二、文獻綜述
在SOX法案出台之前,國外對內部控製的研究文獻相對較少,較具典型代表的理論成果都來自一些職業團體(如COSO、Turnbull等)的理論框架或監管要求。 2002年SOX法案出台之後,上市公司對內部控製尤其是財務報告內部控製的信息披露日益增多,絕大部分的研究將上市公司年報中披露的內控缺陷作為研究對象,典型的研究成果包括影響內控信息披露的因素、內控缺陷的表現形式及公司特征等。
我國早期對內部控製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個案研究或特殊樣本研究,少數研究涉及到內部控製審計,也主要是針對內部控製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審計建議。隨著相關政策法規的出台,關於內部控製審計的實證研究日益興起, 張宜霞(2011)研究了財務報告內部控製審計收費的影響因素及影響方式;黃壽昌、李芸達和陳聖飛(2011)從信息不對稱的視角研究了內部控製報告自願披露的市場效應;張繼勳、周冉和孫鵬(2011)實驗檢驗了內部控製披露的詳細程度、內控審計意見類型對投資者感知的重大錯報風險和投資可能性的影響;池國華、張傳財和韓洪靈(2012)運用實驗研究方法,研究了內部控製缺陷信息披露對個人投資者風險認知的影響。
三、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製審計:來自2011年年報的證據
(一)數據來源
本文以自願披露內部控製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選取截至2012年4月30日在巨潮資訊網上公布2011年年報的2340家上市公司作為樣本總體,其中主板上市公司1395家,中小板上市公司653家,創業板上市公司292家。而在年報中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製的審核意見或聲稱內控自我評估報告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發表意見的上市公司有941家,有關內部控製的信息部分在巨潮資訊網手工收集,部分在DIB內部控製與風險管理數據庫直接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