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公司製度治理
股東大會形式化。在我國控股權過分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中小股東無法真正行使權力。由於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而股東大會上國有大股東對於董事會的選任具有決定性實力,這也使得董事會缺乏獨立性,導致當其他股東與大股東利益不一致時,甚至公司本身利益與大股東利益不一致時,完全沒有還手之力。其次,我國現行的國有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的職能和獨立董事的職能存在著衝突和交叉,不能充分發揮兩者的監督職能。這使得公司缺乏相應的管理與監督機製,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效益。
4提升國有投資上市公司投資效率的對策建議
4.1規範政府行為
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在我國,國有上市公司投資體製最大的弊病是政府幹預,投資機會與投資成本受到政府角色的影響,結果造成企業整體投資效率低下。因此,一方麵要規範政府行為,加快由政府及其政策為主向市場推動為主的方向轉變,應進一步加快政企分離,減少政府對企業行為的幹預。另一方麵,減少政府幹預強度應視市場發育程度而定。當市場化取得一定程度後,如果相應激勵與約束在市場中能夠解決,政府就應當減少相應的行政幹預,交給市場,反之應當用行政幹預作為缺失的市場機製的一個替代,減少製度轉換的真空地帶。
4.2投資行為要與市場環境相符
產品市場對於國有控股企業的投資行為具有一定的影響,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不斷完善,和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市場競爭變得日趨激烈,而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各個行業和企業的經營信息更加公開,這對投資企業選擇投資對象提供了便利。因而,國有控股公司應充分利用這一良好的發展契機,認真觀察個調研所投資行業、產品和企業的具體情況,對其競爭力做出客觀的分析,並對該產品市場環境進行深入的分析,以此保證投資行為能夠適應產品市場的競爭環境,最終獲得較高的投資效率和經濟效益。
4.3加強公司內部管理
健全獨立董事製度,建立健全相關的獨立董事的職責、問責、監督等管理製度,遏製大股東控製。由於我國董事會中“大股東控製”現象嚴重,十分必要引進獨立董事製度,有關政府部門不斷致力於此。獨立董事的加入,有利於公司內部的檢查、監督和評價,有利於強化公司的製衡機製,有效地遏製大股東控製;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一方麵,我國需要加強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例如在未來的《公司法》改革中,在引入控製性股東對中小股東信托責任的同時,也有必要引入控製性股東對債權人的信托責任,完善和有效地實施我國的《破產法》等等。另一方麵,我國也需要加強債權人的自我保護,因此實行我國貸款利率的市場化並繼續深化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化改造,從而發揮商業銀行對上市公司的控製和監督作用就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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