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控製問題探討(1 / 2)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控製問題探討

理論研究

作者:宋亮

[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呈現繁榮趨勢,私募股權的金額和投資機構數量逐漸擴大。但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不斷增加也加劇了行業內的競爭。就目前私募股權投資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了闡釋,旨在提出相應策略,有效規避私募股權投資風險。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 風險控製 問題 控製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風險以及防範措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一般需要信托公司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基金管理人共同合作完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麵臨多方麵的風險,主要有基金管理人的信譽、法律風險以及信息披露風險等。

第一,法律風險與防範措施。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投資人募集資金時要先簽訂《基金認購合同》,在簽合同時,基金管理人要謹言慎行,避免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負責人做出關於基金投資回報方麵的保證。同時,合作的金融機構不得幹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決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信貸投放承諾來擔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

第二,防範信譽及信息披露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階段,基金募集的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金投資人的風險偏好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譽與信息披露情況。基金投資人和金融機構在合作時要選擇適合的基金管理人,對資金管理人的團隊經驗、資格的可靠性以及以往業績等信譽因素都要有嚴格的考察。在實際工作中,要保證基金投資人具備一定的實力,且由較強的抗風險能力。除此之外,基金管理人要充分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及時披露私募股權基金的所有相關信息,以便於投資人準確了解私募股權基金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營風險以及防範措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營風險主要指基金投資人的收益分配風險、基金淨值損失的風險以及基金收益與預期收益之間的風險。據《合夥企業法》以及《合同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風險,自覺承擔《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和《基金合夥人協議》規定的行業競爭、內幕交易、挪用基金資產以及關聯交易等可能給基金投資人帶來的風險和損失。但是這種方式隻是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基金委托管理合同》、《有限合夥協議》的邊際效力,在實際方麵缺乏足夠的約束力。事實表明,為了進一步提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的有效性,還要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第一,貫徹落實完全市場化原則。私募投資基金在運營過程中,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完全市場化原則,以公平化和市場化原則為基礎,實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合理選擇目標企業等,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決策的科學性和獨立性,減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運營過程中的阻力和約束力。

第二,進一步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營流程。在實際的工作中,要進一步落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委托管理合同》的相關政策,對基金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賠償責任、投資決策分權製、決策程序等有明確概念,而且對於資金管理人不願意行使權利義務所導致的過失要進行約束,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政策和措施,保證擬投資項目的收益率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內,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要簽署有效的承諾書。除此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實際投資過程中要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考察,一旦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不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回收目標企業的控製權,而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權單方麵解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委托管理合同》。

第三,進一步落實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製定科學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法和比例。要以《基金合夥人協議》為依據,明確劃分有限合夥人不同層級的收益分配原則。在目標企業的財務指標惡化的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解除《合夥人協議》,對私募投資基金提前進行清算。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公司治理風險以及防範措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公司在治理過程中存在諸多風險,主要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際控製人以及投資目標企業等公司治理風險,要有效防範治理風險,需要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第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治理風險以及防範措施。一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出現重大事項,如新增或減少注冊資本、新增或減少債務、收購核心企業、托管銀行、律師事務所、清算、聘任基金管理人、審計事務所、資產處置、超比例投資等,要尊重基金投資人的知情權,提前30日告知,並取得大會2/3基金持有人的同意。二是要建立健全流程風險控製製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有專門的基金持有人大會,以行使投資基金管理的最高決策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專門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獨立於董事會和股東會之外。基金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持有人大會分權決策,將單筆單項目的投資額度作為決策權限。全部基金持有人共同組成了基金持有人大會,而基金投資人委托的專家顧問和代表以及基金管理人共同組成了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要使決策順利通過,必須征得2/3以上基金持有人的同意,但是要排除特殊情況。基金持有人大會可以通過或者否決投資委員會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