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運用規則類(2)(3 / 3)

3.對有些法律概念較模糊。有些學生對一些法律概念比如體罰與隨意拍打推搡、變相體罰與教育懲罰比較難區別,往往把後者當前者,造成師生間更大的誤解和矛盾。我認為體罰是故意的又直接作用對方身體給對方造成痛苦的。如拉耳朵皮、用教鞭或手打對方身體、用腳踢對方身體等都是體罰,而隨意拍打推搡就不屬於體罰,如:老師看到一個學生在欺侮另一學生,老師走過去,把欺侮人的學生推開;有的學生自修課在撩撥同學,老師在旁邊發現,用手上的書本輕輕拍打這位違紀學生的頭,表示提醒;或這位學生多次做錯事,還要頂嘴,老師用手推他一下(案例一中午睡值班老師用叉開的兩手指推學生一下)這應該不算體罰的。當然,老師有這種習慣性動作,也要注意輕重,萬一不小心過重了,造成意想不到的傷害,那是要承擔責任的。最好不要有這種習慣性動作。

變相體罰和教育懲罰也不一樣。我認為,“變相體罰”大致可以作如下表述:就是對學生過錯采取的為達到懲罰目的而又失去較大有效性的非暴力方式和手段。而懲罰教育是對屢教不改的學生作一些非暴力的方法或手段,讓他感到適度麻煩和勞累,讓他能吸取教訓,有利他身心進步發展的教育。但在懲罰時要注意如下幾點:一是懲戒的目的是讓學生心悅誠服地不願再犯類似的錯誤,能有效促進學生進步;二是懲罰的對象是經教育後屢犯的;三是懲戒的方法是先溝通,讓學生知道自己做了錯事就要承擔責任;要注意根據違紀學生的性格特征和身體狀況而進行;四是懲戒的程度要適當,不要激化矛盾,要尊重學生人格,如果諷刺挖苦學生,給學生身心帶來較大的痛苦,失去有效促進學生進步的作用,可能就是所謂的“變相體罰”了。比如:讓學生抄寫10遍已讓學生感到疲勞,學生也知道如何寫了,這時適可而止是懲罰教育,但若還要抄下去,就太疲勞,又影響了做其他功課的作業,失去了有效性,就應該說是變相體罰了。再如:學生以後本來要進行俯臥撐考試,而有位學生在就寢時違紀,罰這位學生俯臥撐也不失為明智之舉。如果這位學生最多隻能撐50下,你叫他稍微撐多一點,讓他適當感到疲勞就可以了,這時叫懲罰教育。如果要他過多地撐,甚至100多下,也就不恰當了,這叫變相體罰。有的老師在冬天讓就寢違紀的學生凍在外麵,這也是變相體罰。因為“凍”會帶來感冒,影響學生身體健康。

4.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案例二中,胡敏同學發現母親私下開她的抽屜並閱讀信件,的確做得不對,也屬違法,但胡敏威嚇說要到法院告她,這當然是氣話。但如果為這點事真的就到法院去告母親,雖是合法,但很容易傷了親情,也會花費很大的時間和精力。案例二,齊老師為了及時了解情況,製止學生早戀現象,在學生一口咬定沒有男女生之間的感情事後,讓學生自己打開信件讓他看,雖然沒違法,但學生不是發自內心的情願,隻是無奈而已。盡管解決問題較有效,但會疏遠了師生間的感情。後來齊老師在胡敏的提醒下及時改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