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運用規則類(3)(1 / 3)

5.雖懂法,但盲目以身試法。案例二中,胡穎母親應該知道私開女兒抽屜、偷看女兒信件是違法的。但出於對女兒的關心,以為自己會做得天衣無縫,而去以身試法了,結果還是露出了蛛絲馬跡,與女兒發生了矛盾。要是通過其他方麵的觀察,通過與女兒的耐心交流,結果可能會更好。

綜上所述,這裏都有一個人的品質問題和運用法律的出發點和方法問題。如果一個人品行端正,他(她)首先自身會遵紀守法,明確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為什麼不該做;其次還希望別人遵紀守法,身心健康、學業事業發展。當別人違紀犯法,違反自己合法權益或違反集體、社會、國家利益時,就要敢於善於運用紀律或法律武器予以製止,這樣我們的社會環境就會清新美麗,灑滿陽光。相反,一個自私自利的人,他(她)隻希望別人遵紀守法,自己卻為所欲為,目無法紀,常常想用法律漏洞來暗算他人,這個社會就會險象叢生,人人自危。因此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是相輔相成的。

理論拓展

以德治國、依法治國是我國領導人在改革開放時期提出的兩大治國方略。在我國,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有密切的聯係。道德是人們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的強製性道德,兩者基本一致。但由於兩者在不同的群體、不同的問題上的要求和作用會有所不同,所以需要把兩者結合起來。同理,當老師或家長要教育好學生或子女,學生或子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認為首先都應該行為合理,品行端正。做法合理了,往往不令則行,遇到的矛盾阻力就會減少。但由於每個人的素質不一樣,價值取向不一樣,許多時候僅靠道德的軟力量是遠遠不夠的,有時是蒼白無力的。這時,要使對方或事物達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或沿著自己意願方向發展,就要需要動用法律這個外在的硬力量。有時需要兩種力量交錯進行才能達到應有的效果。如案例一中,陳老師為了治焦建盛的特懶毛病,讓他較快進步,準備讓他參加競技長跑,當焦建盛反對時,陳老師隻好順從焦建盛的意願,沒有逼他跑步,但當發現他的確能長跑而故意不跑時,就采取了強硬態度讓他跑,承諾萬一出了事情敢承擔責任。而一旦小焦躲不過隻好參加比賽而取得些微的成績時,就表揚他,想方設法讓他擔任班上的副體育委員。後來又通過要求小焦爭取期中考試年級名次的進步給他發獎狀,專門打電話給他的爸爸作表揚。小焦經過老師的反複管教和引導,終於明顯進步了。臨近畢業加入了共青團組織,畢業那天,還寫信對陳老師三年來為他進步所受的氣和所付出汗水表示歉意和感謝。案例三中,當小剛要求父親出撫養費經過說理無望時,就動用法律武器,結果法院沒有審理就獲得成功。

但我認為法律手段不能輕易使用。隻有在理難奏效、德難治人的情況下才可采用。

更不能自己沒做好或自己違法的情況下,還要豬八戒倒打一耙,講別人違法。現在不少學生,懂得一點法律,不是多想想自己守法了沒有,而首先想到的是別人違法了沒有。這裏就存在一個老師、家長、學生相互交流的問題,要讓子女或學生懂得家長或老師為什麼要這樣做,把認識統一到為了子女或學生的進步發展上。但有些問題也未必是成年人正確,也要聽聽未成年人的意見或合理因素。當然,有些時候,往往是成年人的方法或手段不合理、不合法,這就對我們成年人的管教、引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年人的管教、監護要以法律為底線,違犯了法律,好心也會辦成壞事,有時會引火燒身,很不值得。因而成年人或長輩也要學會依法自護。

比如關於變相體罰問題,就要向學生講清楚,要掌握“度”的把握。《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育法》、《教師法》也有相應的規定。那麼什麼是“變相體罰”呢?沒有一部法律作過明確的解釋,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教育管理者就拿不準,我作為老教師也拿不準。但我想,既然多部法律都有這樣的規定,期望有一天法律取消這句話恐怕不容易,但給學生講解時,或違紀學生用這句話來質問老師時,我們當老師也很難回避。所以我認為目前可以這樣去認識和對待:一是法律為什麼要這樣規定?我想,法律製定者擔心教師不尊重學生人格,會不適當地傷害學生的身心健康。但絕不是說教師可以不管學生,學生可以無法無天。因為遵守紀律、努力學習是學生的義務,不用心學習也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這一點必須向學生說清楚。第二,不準變相體罰,不等於不可以懲戒。教育不是萬能的,沒有必要的懲戒,教育就會蒼白無力。學生的思想還沒成熟,不能全麵地、正確地認識問題,對於他們重新違紀適當地施以懲戒,能使他們保持一定的畏懼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