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運用規則類(2)(2 / 3)

說著說著,小剛的舅舅和小剛的母親也先後回來了。小剛的舅舅是附近鄉下某中學的一位老師,他聽後,不好意思地說:“我是沒有詳細看她身份證的出生日期,不過我問她時,李梅說十七歲,我當然就不會顧慮了。哪想到小梅講的是虛歲。還不滿16周歲呢。”

母親看這事被小剛弄得這麼尷尬,就對小剛舅舅說:“這學期隻有三個多月了。能否讓小梅到你學校去把初中讀完。現在沒有文化不行。至於所交費用,我們暫時幫她交一下,等小梅初中畢業,就仍到我們家做。所欠費用到時從小梅工資裏慢慢扣。”小剛母親又轉過身看看小梅。小梅看了看小剛舅舅說:“這樣太不好意思啦!如果太麻煩,這個月做完,我就回去啦!其實我的父母也打電話給我,說班主任讓我回去把書念完呢。”小剛舅舅說:“隨便插一個人讀書我請校長幫個忙可能還行,但要同李梅那邊的學校接過頭,畢業考要讓李梅回本地考的。”小剛外婆聽後,把小剛母親拉到一邊,悄悄地說:“李梅畢業了,到時不到我們家來做怎麼辦?”小剛母親說:“媽,您別操心,把她身份證押在這裏就行了。”

外公說:“我看這事就這麼辦吧。李梅,如果真能做到的話,你每天回來,主要幫助洗一下衣服就行啦,一個學期很快就會過去的。”小梅點點頭。

第二天,小剛舅舅就問了校長,校長同意了。他又撥通了李梅就讀的那個初中班主任的電話,班主任說,我們正要求她父母讓李梅回校讀書呢,既然能這樣,當然更好,中考前讓她回來就行了。這事就這麼落實了。

半年後,小剛外婆去世了。小梅初中畢業後在小剛媽媽的化妝品店上班。

案例解讀

隨著普法活動的深入開展,公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尤其是在校的師生,更是沐浴法律的陽光,折射出法律的光芒。他們遇事會自覺或不自覺地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盡管做法不一定科學。具體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能正確運用法律和其他規則。像案例一中焦建盛為了不參加校運會長跑,當班主任提出要讓他參加時,指出“身體不好,硬讓我跑是侵犯我的生命健康權”應該說是並沒有講錯,但怕苦怕累是不對的。焦建盛向校長“告狀”,說宿管員在走廊上抽煙,違犯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屬正確。尤其是案例三所提到的小剛同學,經過法律知識的學習、老師的幫助和法院的支持,他維護了自己應得到撫養費的合法權益。他維權的依據是《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的父母,都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子女的義務。”當小剛發現舅舅雇來的小保姆李梅還不滿16周歲時,就馬上指出這是違法行為。因為義務教育法規定,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義務是必須履行的。李梅的家長、學校和李梅本人,都應該遵守這一規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也寫明,國家、企業、個人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做工。小剛舅舅家招用了李梅做工,也是違法的。後來出於對李梅的同情和喜愛,幫助她就近念完了初中。這主要是小剛認真踐行法律的結果。

2.隻求別人遵守法律和其他規則。譬如案例一中,焦建盛自己衛生沒有搞好,被扣了分,挨了班主任的批評,於是,他就找寢室管理老師水龍頭沒及時修理的缺點,拿了宿管員責任規則到校長那裏去告狀;在寢室裏,侵犯別人的休息權,當值日老師批評他時,卻不接受,當老師用手去推他時,卻誇口說老師打他,侵犯了他的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當他遲到,在教室裏又站不好,還與班主任吵鬧,自己已經違反了義務教育法,他卻不當一回事。而當班主任叫他站在教室門口時,他又到校長那裏去告狀,說班主任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