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探究
文化論壇
作者:劉倩
摘要:重點對影響規劃環評有效性各類因素進行探索,從繁冗的規劃體係、評價有效性意義、落實理論與技術落後等內容著手,剖析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主觀原因;以經濟、法律、行政管理以及文化內涵等角度,反映出影響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客觀原因;通過對象、執行流程、研究內容、管理監督以及可利用資源,針對提高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效性方法進行深入的探索。
關鍵詞: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劃製約因素有效性
雖然我國對實施規劃環評的時間比其他國家短,但我國已通過多次開展區域性環評,早已為規劃環評的實施奠定了基石,因此我國規劃環評雖起步晚但是起點高,國家政府給予極高的重視,實施環評規劃的部分內容具備法律效力[1]。基於法律基礎,結合現實環境,運用累積經驗,我國規劃環評的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著。而通過幾年的工作進展與成果顯示表明,我國規劃環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在進一步提高環評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杜絕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現象的發生[2]。不過,隨著工作的開展,一些矛盾與弊端日益凸顯,嚴重阻礙了環評工作的正常發展。本文重點對影響規劃環評有效性各類因素進行探索,通過對影響環評有效性的主觀與客觀原因的分析,研究改善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促進環評工作的有效運行。
1.我國規劃環評有效性的主要製約因素
1.1主觀製約原因
就我國目前環評市場上看來,大致可將規劃體係分為“三級三類”,三級包括:國家級、省級以及市縣級規劃內容。三類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其中,各級別規劃由不同主管部門進行管理,編製體係等級製度嚴明,據悉,合法規劃名稱數以萬計,各個規劃部門相互製約,整個規劃體係錯綜複雜,各部門職責不同矛盾加劇,因此缺乏工作的協調性,無法進行工作上的合作。正是因為缺乏一個確切的專業部門實施有效的規劃管理,因此整個規劃體係的功能無法得以提升[3]。因此,由於環評內容取決於規劃體係的等級與商定的最終目標,錯綜複雜的規劃體係難以協調工作,因此無法給環評工作一個確切的工作目標與輔助,日益升級的內部矛盾讓環評的有效性大大貶值。
1.2客觀製約原因
影響環評的客觀製約原因,最具代表性的是經濟因素。相較其他製約因素來說,經濟因素對於環評工作的影響十分深遠,眾所周知,經濟發展的好壞對於每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至關重要,因為一個國家能夠得以運轉就是依托於強大的經濟實力進行生產與發展,中國這個人口大國也不例外。雖然我國開始重視對環境的保護,開展各種治汙環保工作,但OECD中國環境績效評估的發布讓人們清楚的認識到,我國開展的各類環保工作取得的效果對於日益加劇的環境汙染根本是微不足道的[4]。經濟發展加劇了環境惡化,而環境保護又將會對經濟發展產生一定的遏製。因此,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隻有通過取舍才能讓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得以和諧穩定的發展,從而提高規劃環評的實質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