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清算注銷及稅務處理探析(2 / 3)

清算期間涉稅事項主要是清算組在處置企業資產、分配剩餘財產過程中所涉及的稅費。企業清算時涉及的稅費主要是流轉稅和所得稅,前者包含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後者包含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稅種,如財產稅、行為稅、特定目的稅類。

企業應自開始清算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企業所得稅清算,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當企業存在存貨、房地產等資產清算業務時,可能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企業也必須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清算期間的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納稅申報表,以結清稅款。

1、流轉稅類

企業清算期間往往涉及處置固定資產、存貨等交易行為,上述行為可能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等。企業解散注銷時,對於實物資產的處理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銷售變現,二是直接分配給股東。對於銷售變現情形,則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有關稅費。對於分配給股東情形,則視同銷售進行處理,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所得稅類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5)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計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計稅價值-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債務清償損益-以前年度虧損+其他所得或支出=資產處置損益-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債務清償損益-以前年度虧損+其他所得或支出。

3、其他稅類

企業在清算過程中還有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稅種,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計算處理。

四、企業清算應注意事項

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納稅年度,以前年度的虧損可以用清算所得彌補。由於清算期間不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因此,清算企業不能享受法定減免稅優惠(包括定期減免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等),一律適用基本稅率25%。

實際工作中,一般由中介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注銷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有些地方稅務機關還要求出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報告,期間從當年1月1日到當年經營終止日。注銷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一般需要將公司最近三年(若公司自成立以來經營期限不足三年的則按照實際經營期限)的所有稅款進行清算,包括對公司清算期間所涉及的稅款(主要是清算所得稅)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資產盤盈、盤虧應當計入清算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資產損失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未經審批的資產損失不得在計算清算所得時扣除。

企業清算前確定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並入生產經營所得征稅。企業清算期間確定的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需並入清算所得征稅。企業清算期間應支付但由於清算資產不足以償還的未付款項,無需並入清算所得征稅。

五、案例分析

某公司成立於2013年6月24日,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從事財稅谘詢、會計用品銷售方麵的業務,注冊資本10萬元,其中自然人張三出資8萬元,占80%,李四出資2萬元,占20%。公司成立初期業務開拓比較順利,經營情況良好。2014年由於經營環境發生急劇變化,公司的效益逐月下降,最終公司股東會決定停止營業,結束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經營期限截止2014年6月30日,即7月份開始不再從事經營活動,並決定將公司注銷清算時的涉稅事宜交由中介機構某稅務師事務所完成,要求其出具注銷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