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2014年7月5日,成立清算組並對外公告,同時向稅務機關書麵備案。7月15日完成6月份正常經營活動期間的各項稅費申報,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申報等。7月25日,公司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表,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4000元。該年度企業所得稅是屬於經營活動期間應負擔的稅費,不屬於清算期間費用,故清算期間需作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4000
清算期間共發生清算費用(不含相關稅費)2000元。資產賬麵價值、計稅基礎、處置收入、應納稅費。
截至2014年8月5日,共申報債權44999.5元(40000+4000+660+66+1200+120-2000+953.5),其中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款4000元、清算所得稅953.5元、增值稅186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86元、應付賬款2000元因債權人注銷無需支付。
1、計算企業清算所得稅
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計稅價值-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債務清償損益-以前年度虧損+其它所得或支出=153000-151000-
2000-(66+120)+2000-0+2000=3814元。其中其它所得或支出指其他應收款處置時產生不能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2000元,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清算所得稅=3814×25%=953.5元
2、計算待分配剩餘財產
方法一:現金流量計算法
清算期間現金流入量=153000+660+1200=154860元,為含增值稅收入。
清算期間現金流出量=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稅+清償其他債務=2000+(66+120)+953.5+(40000+4000+660+1200-2000)=46999.5元
淨現金流量=154860-46999.5=107860.5元
方法二:根據企業清算納稅申報表之附表三“剩餘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中”的計算步驟,企業剩餘財產=(153000+660+1200)-2000-(66+120)-953.5-4000-(40000+660+1200-2000)=107860.5元
3、計算個人所得稅
張三應分配財產=107860.5×80%=86288.4元
李四應分配財產=107860.5×20%=21572.1元
張三應確認股息所得=86288.4-80000=6288.4元
李四應確認股息所得=21572.1-20000=1572.1元
張三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288.4×20%=1257.68元
李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72.1×20%=314.42元
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4、製作清算報告
8月15日,清算組清算完畢,製作清算報告,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稅務、工商等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稅務登記、工商登記,公司終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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