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學劃定類別,體現津貼功能。從現行軍隊地區附加津貼的設置上,可以看出,按照地區的不同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為駐經濟發達地區依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和居民生活費用支出指數以及其它情況為依據建立的經濟發達地區津貼。第二類是為駐西藏部隊建立的特殊津貼,此類津貼參照對西藏特殊政策,針對部隊駐地特殊環境等因素建立的。第三類是為駐國外(港澳)地區建立的地區生活津貼,主要是針對援外出國人員所在地區艱苦程度和生活水平及港澳特殊政策和特殊情況建立的。建議對地區生活津貼進行重新規範整合,將地區生活津貼原保留的西藏毗鄰地區生活補助、海島生活補助、駐粵部隊臨時職務津貼、駐粵(瓊)部隊生活補貼合並到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因為這部分津貼補貼主要體現了對艱苦邊遠、海島地區的補償,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相重合;另外將駐藏部隊義務兵在藏服役津貼與駐西藏部隊特殊津貼合並。把地區生活津貼改為“經濟發達地區津貼”,原保留的地區工資(津貼)補助、地區生活津貼(補助)、地區性臨時補貼、特區津貼一並歸為經濟發達地區津貼。從地區津貼分類上看,這樣劃分更為直觀、清楚、易懂。
3、完善津貼製度,建立調節機製。一是讓決策機製“活”起來。適當對各大軍區“放權”,把經濟發達地區津貼的審批權“下放”至軍區,由省軍區負責駐軍駐地消費水平、指數進行調查、核實論證,並結合國家統計局獲得的數據進行科學合理的確定標準,經軍區審批後,報總部備案,總部可對其進行相應的調整和總體控製。經濟發達地區津貼製度建立後,必須建立相應的調整機製,保證軍隊經濟發達地區津貼不受客觀情況變化的影響,可每2至3年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進行一次計算調節,即可得到符合具體情況的地區係數,經濟發達地區津貼標準也就隨之得到,形成長效調節機製,充分完善經濟發達地區津貼的功能。二是使增資機製“動”起來。經濟發達地區津貼是針對駐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及居民生活費用支出指數等因素的補償。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多數地區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城市的經濟發展、消費水平增長速度很快,因此應結合當今社會經費發展的實際,重新劃分地區生活津貼享受範圍,加大覆蓋麵,根據駐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和居民生活費用支出指數等情況,參照國家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民族自治地區(州、盟)製定的工資性、物價性、地區性等津貼補貼規定,以及駐軍幹部與當地公務員工資水平差距,結合軍隊實際和財力可能建立和調整,努力形成動態的增資機製。無論是特區,還是各大省會城市、中心城市,當軍人工資水平在當地的實際購買力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收入水平時,就應將該地納入“發達地區生活補貼”的保障範圍。三是把協調機製“聯”起來。一方麵,要建立起科學的津貼調研製度。在軍地設置聯係點,架構起立體調研網絡。定期在全軍範圍內進行針對各個地區經濟條件、物價指數、地方公務員工資津貼調整以及軍隊建設任務變化等因素進行細致調查,得到翔實數據後由有關部門進行彙總,並將影響軍隊人員工作、生活的各個因素進行量化評估,分析這些因素變化對軍人生活待遇帶來的影響。這樣可以為發達地區附加津貼發放提供有關參考和數據支持,便於津貼標準能夠依據內外部因素變化及時做出必要調整,確保發放範圍和等級標準的合理性和時效性。另一方麵,要建立起良好的軍地互動製度。就是要構建依據國家和軍隊相關政策法規,圍繞軍隊地區津貼水平協調軍隊與國家機關、地方政府之間關係的工作機製。其作用就是使軍隊人員的津貼水平與國家、地方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公務員的津貼補貼水平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態勢,形成一種“地方漲我也漲”的津貼補貼互動模式,既體現軍隊的特殊性,又與地方的津貼政策相互聯動、共興共榮,使軍人收入水平能夠跟上地方公務員的增長速度,真正達到補償其生活消耗和勞動付出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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