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立經濟發達地區軍人附加津貼製度研究(2 / 3)

現行的地區附加津貼製度,主要考慮了艱苦邊遠地區、特區、境外等地域因素,對軍人及家庭生活帶來的影響,並未將經濟發達地區給軍人家庭生產生活帶來的負麵效應考慮進去,我國許多省會城市和地區,處於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地位,其經濟發展、消費水平增長速度較快,駐地物價、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地區的軍人收入卻僅能維持正常消費水平,沒有充分享受到駐地經濟飛速發展帶來的豐碩成果,呈現出“牆外開花牆內不香”、“風景一邊獨好”的失衡局麵。因此,駐經濟發達地區的軍人理應納入地區生活津貼製度範圍。

3、法規製度不健全,調節機製較滯後。國家工資製度改革後,公務員的基本工資執行統一標準。但是,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財政經濟狀況自行確定津貼補助,且補助項目、標準增長迅速,有的占到工資收入的70%以上,而軍隊地區附加津貼製度的調整則明顯滯後,無法體現軍隊地區附加津貼的功能和作用。一是決策調整機製不夠靈活。特別是建立經濟發達地區津貼,既要考慮部隊的穩定和平衡,更要考慮駐地的實際製定政策依據等等,從方案論證、決策、試點、在全軍實行,需要的周期過長,缺乏靈活性和時效性,影響了地區附加津貼製度的科學發展。二是動態增資機製缺乏彈性。特別是1998年《軍隊地區津貼規定》出台至今,現行標準維持了10多年,在這種常態化標準的機製下,地區附加津貼標準的水平顯然無法與各地經濟發展和物價增長相匹配,絕大多數地區的公務員津貼補貼都有相應提高,而軍隊地區附加津貼製度享受單位也沒有及時的隨經濟發展、物價變化、居民收入增加而進行調整,不能滿足客觀需要,弱化了津貼功能,有悖於地區附加津貼製度建立的初衷。三是聯動調節機製有所欠缺。根據現行規定,軍人在享有地區附加津貼的區域,無論工作長短、職務高低,均沒有建立地區附加津貼與駐軍地區經濟發展聯動的調節機製。導致生活在經濟發達地區的官兵,近年來工資津貼增資標準遠不及經濟發展、房價、物價上漲的增長速度。這些都是軍隊地區津貼製度體係的薄弱環節,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建立經濟發達地區附加津貼製度的初步構想

1、合理確定標準,準確把握原則。一是構建科學的地區係數函數模型。各地區具體水平的確定,根據能夠客觀反映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來確定地區係數,應以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居民收入及消費水平等因素為依據綜合計算或參照國家統計局提供數據確定。可用下列算式表示:

發達地區津貼=基本標準×地區係數(U)

U=f (Z 、X、Y)

其中:Z為駐地人均經濟總量,X為駐地消費物價平均指數,Y為駐地公務員平均收入;地區係數應計算到縣(區)一級。Z、X、Y的數據可從國家統計局獲得,由此得到一個準確的地區係數。二是確定合理的基本標準。確定合理的基本標準應考慮兩個方麵:首先基本標準不應是單一固定標準,而是區分職務、級別的不同標準。在標準的確定上,應秉承“適度”的原則,不宜過高或過低,以免造成負麵效應,科學合理地確定職級標準,一般為一至五等為宜,同一地區(縣),享受同一標準。其次是由於地區附加津貼隻是對額外生活成本和軍地工資差距的補償,因此,基本標準不應是基本需要的絕對值,而應是一個差額,是駐軍幹部與駐地同職級公務員收入、物價指數之間的差額補償。

在經濟發達地區附加津貼的建立上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按勞分配的原則。在同樣的軍事勞動中,由於勞動強度、作出貢獻的不同,軍人提供的勞動量、承擔的責任也存在差別,因此建立地區附加津貼不能搞平均主義,要按照按勞分配原則區分幹部、士官、義務兵的津貼檔次二是利益驅動的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物質動因是決定人們行為的最終動因。作為軍人,同樣也不能隻提倡精神獎勵而忽略物質補償。據此,津貼的標準應適當體現國家對駐經濟發達地區軍人生活成本的經濟補償。三是標準適當的原則。在確定和調整地區附加津貼時,必須以地方同類人員的收入水平為參照,保障軍人的收入不低於地方同類人員的收入,使軍人待遇水平與地方同類人員的收入水平保持基本均衡。充分體現軍隊以人為本的理念。但是,在製定標準和享受標準上,要做到既符合地區實際、確保平衡又要向邊防海島、高原等特殊艱苦地區傾斜,使艱苦地區軍人收入達到或適當超過經濟發達地區軍人的收入水平,優先保障艱苦邊遠地區官兵利益,鼓勵駐艱苦地區官兵紮根駐地安心工作。同時,也要注意對建立補償功能的正確引導,減少該項目可能造成的“負激勵”作用,即發達地區本來就吸引人,增設項目後,避免造成負麵導向。因此,在標準設置和享受範圍方麵應做一些具體翔實的規定,加以正確引導,確保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