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兩會”台灣代表委員揭秘(1 / 1)

“兩會”台灣代表委員揭秘

加篇

作者:瑾馹

2003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正式成立,設立5個巡視組,標誌著巡視工作進入正式運作階段,2009年更名為中央巡視組。

中央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巡視組組長一般從已離開一線崗位、但尚未年滿70歲的省部級(正職)官員中選任。現在的中央巡視組共設12個巡視組,其中6個地方巡視組,4個企業金融巡視組,2個中央國家機關巡視組。按照慣例,6個地方巡視組中,每個巡視組負責相對固定的省(市、區),以便巡視組可以持續關注、深入了解被巡視地的情況。

今年中央巡視組巡視重心由“相對全麵”回歸其最主要的職能:發現和反映違法違紀線索。巡視工作也被賦予新的工作手段——抽查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

巡視工作要突出四個重點:一是要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著力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權錢交易、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二是要在貫徹落實《八項規定》方麵,著力發現是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緊緊盯住,防止反彈。三是要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問題。四是要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王岐山擔任,中組部部長趙樂際與中紀委副書記趙洪祝任副組長。中央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組長一般從已離開一線崗位、但尚未年滿70歲的省部級(正職)官員中選任。原來的規定是,巡視組組長一般工作到年滿70歲正式退休才進行調整。此次,巡視組組長由“職務”變為“任務”,組長不再是“鐵帽子”,而改為“一次一授權”。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主要是省部級領導幹部。《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規定,中央巡視組主要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1.著力發現是否存在領導幹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和廉潔自律規定,是否存在權錢交易、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

2.著力發現是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查找出現的打折扣、搞變通等問題,切實改進作風。

3.著力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對涉及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等重大政治問題公開發表反對意見、對中央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陽奉陰違等問題。

4.在執行民主集中製和幹部選拔任用方麵,著力發現是否存在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是否存在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突擊提拔幹部、違規用人、搞團團夥夥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

一是不辦案,隻向上報告。巡視過程中,巡視組隻帶耳朵、眼睛、照相機、錄音機。他們的職責是發現問題,但不辦案,隻負責向中央報告。

二是向省內一把手通報情況。巡視組還要向被巡視省的一把手通報巡視中了解到的情況和問題。比如,2005年下半年,根據巡視成果,中紀委主要領導便向陳良宇反饋巡視意見,指出上海不少幹部對秦裕廉政問題反映頗大。

三是有一般性問題先提出警告。中央第二巡視組原組長祁培文曾表示,發現一些幹部有廉政問題,但還沒有掉下去,對這樣的人,不是一棒子打死,巡視組要與他們談話提醒,引起他們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