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中儲糧之窗
作者:李春林
摘要:本文從內部審計的概念出發,揭示了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包括內部審計機構的法律地位、獨立性和客觀性的欠缺;內部審計的目標、專業化水平的滯後;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化水平等。最後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內部審計的建議。
關鍵詞:內部審計 獨立性 審計質量 對策
001年1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發布的《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中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谘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係統的、規範的方法,評價並改善風險管理、控製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昭示著內部審計在新時代的全新發展趨勢:內部審計應協助管理當局更好地履行管理責任,實現資源優化利用,以提高效率和獲利能力,改善業務水平,更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我國內部審計起步較晚,2003年6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準則》將其定義為:“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製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由於我國內部審計發展的曆史比較短,相比之下,和西方發達國家內部審計存在很大差距,即未能引入“谘詢活動”,內部審計還停留在財務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上;還未能真正實現從“監督導向型”向“服務導向型”的轉變。
一、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審計監督法律製度不盡完善,法律層次偏低
由於內部審計機構建於各級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沒有統一的主管部門,因而不能納入國家最高層次的立法程序。在行業自律條件不完善的情況下,內部審計事務隻能由審計署代行管理職能。因此,它的法律地位也隻能由審計署代行擬定內部審計法規,提交國務院審議通過後,形成國務院級別的行政條例。與政府審計的《審計法》和社會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法》相比,內部審計的部門規章法律層次明顯偏低。
(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受到影響
獨立性是審計監督有別於其他專業經濟監督的本質特征,但在審計實踐過程中,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受到兩個方麵的影響,一是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負責,機構人員經費隸屬於本單位,監督者和被監督者處於同一利益主體之中,利益上的一致性和關係上的負責性使得內部審計難以有效地實現獨立;二是內部審計機構普遍級別較低,不能有效地履行審計職能。審計執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企業管理者的幹預。
(三)內部審計目的不夠明確
我國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是在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應國家審計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國家通過製定法規等形式規定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內審製度。因此,部門和單位內審製度的建立帶有明顯的政府審計色彩,是一種政府行為。內審工作也主要為國家審計服務,作為國家審計的補充。所以,長期以來內審的有效需求不足,內部審計目標不夠明確,內審工作也始終得不到應有的重視。
(四)內部審計力量薄弱,業務素質欠缺,審計工作難以順利開展
由於我國內部審計工作起步較晚,內審理論研討和人才培養相對滯後,導致內審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大都缺乏係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整體素質不高。加之,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內審人員主要來自財務部門,有些是從其他專業轉行而來,他們雖然有著係統的財務和其他專業知識及豐富的實踐經驗,但缺少係統的審計專業培訓,能獨立審計的複合型人才缺乏。有的傳統財務審計的觀念比較濃,認為審計就是查賬,查賬的目的就是處罰;有的思維方式單一,比較習慣於單純的會計思維,多層次、多視角地透視問題不夠,綜合分析能力比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