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全麵建設法治中國的今天,執法者要徹底拋棄任何形式的疑罪從有思維,製定法律的部門要從法治理念、製度設計、法律監督等方麵加以規製,以促進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健康發展。
疑罪從無
【原文節選】
誅賞之慎焉。故與其殺不辜也,寧失於有罪也。故夫罪也者,疑則附之去已。夫功也者,疑則附之與已。則此毋有無罪而見誅,毋有有功而無賞者矣。戒之哉!戒之哉!誅賞之慎焉。故古之立刑也,以禁不肖1,以起怠惰之民也。是以一罪疑,則弗遂誅也,故不肖得改也;故一功疑,則必弗倍也,故愚民可勸也。是以上有仁譽而下有治名。疑罪從去,仁也;疑功從予,信也。戒之哉!戒之哉!——《大政》
【原文釋義】
懲罰和獎賞不能不慎重。所以與其殺掉無罪之人,不如漏掉有罪之人。所以對於給人定罪的事情,若有疑問就要以無罪免除處罰。對於有功者的獎賞,若有疑問就要予以獎賞。這樣就不會發生沒有罪而被懲處,有功勞而得不到獎賞的情況。對此要慎重啊,要慎重啊!懲處和獎賞一定要慎重。因而古代設置刑罰,用來禁止有不良行為和教化懶惰的人。因此對於一個人定罪時若有疑問,就不要馬上予以懲處,所以不賢之人會改正;對一個人的功勞獎賞時若有疑問,不要背棄獎賞的許諾,所以愚昧的百姓也會得到鼓勵。因此國君便有了仁德的聲譽,各級官吏也有了善於治政的名聲。對罪行有疑問免於懲處,這便是仁德;對賞功之事有疑問時予以獎賞,這便是誠信。對此要慎重啊,要慎重啊!
【原文節選】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尚書·呂刑》
【原文釋義】
適用五刑但有疑問的可減為五罰處理,如仍有可疑之處的,則予以赦免,一定要認真審核。
【原文節選】
疑獄,汜與眾共之。眾疑,赦之。——《禮記·王製》
【原文釋義】
對案件有懷疑時,應征求眾人的意見。如果大家都認為案件有可疑情形,應赦免其罪。
【原文節選】
而殺不辜者,尤聖人所不能忍也。故與其殺之而害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此其仁愛忠厚之至,皆所謂好生之德也。——《書經集傳》
【原文釋義】
殺害無辜的人,是聖人尤其不能容忍的事情。所以與其殺掉他、害掉他的一生,寧肯保全他而自己承受失刑罪的懲罰。這是他仁愛忠厚到極點,大家都稱之為好生之德。
【原文節選】
諸疑獄,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元史》
【原文釋義】
各類存在疑點的案件,如果把犯人監押五年以上還是不能查明真相的,遇到有大赦的情況就可以釋放了。
【古今聯讀】
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於被告”思想的體現,是指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疑罪從無是刑事訴訟尊重客觀規律、體現司法文明、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規則,是現代法治國家處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是由無罪推定原則引申出來的一條金科玉律。
沒有疑罪從無的意識和觀念,與無罪推定相關的訴訟程序和製度不可能在真正意義上建立起來,即使完整建立起來也難以轉化為實際行動。
20世紀50年代中期,我國法學界對無罪推定原則先後進行了三次大的爭鳴,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該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162條則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繼續保留了這兩項規定。
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不僅僅是解決刑事疑案的技術性手段和原則,它的確立在更為廣泛的範圍內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折射出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對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和平衡,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