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央蘇區貨幣兌付理論與考證(2 / 3)

實際兌付金額情況可分1932年7—12月、1933年1—4月兩個階段進行考證。1932年7—12月兌付情況:紙幣與銀圓兌付情況,從1932年國家銀行第一年度全年全體總營業實際報告表可以看出,在“彙兌”一欄中,實現紙幣兌付銀圓165881.18元,銀圓兌付紙幣166003.77元,紮差後淨收入銀圓122.59元;在“兌換處往來”一欄中,收方總額為163090.36元,付方總額為145286.18元,即國家銀行通過兌換處兌進紙幣17804.18元。據此,可知1932年紙幣兌付銀圓額為17681.59元;存款兌付情況,1932年國家銀行第一年度全年全體總營業實際報告表中各項存款為175448元,其中暫時存款餘額為22787元,特別存款餘額150000元,特別往來存款餘額2660元,各項存款收方總額為62001.76元(支取存款),付方總額為237449.82元(吸收存款),紮差付方餘額為175448元;第一期戰爭公債的兌付情況,因可十足通用,據此,我們認為第一期50萬元的戰爭公債已經通過稅收、租金衝抵的方式兌付。1933年1—4月兌付情況:由於這段時間沒有更為翔實的數據資料,因此我們以1932年的月平均數進行推算。兌換所及代兌所都是8月份以後成立,1932年以5個月計算,則月均實現紙幣淨兌換量(紮差)為3536.12元,據此,1—4月的淨兌換紙幣量14145.27元。由於第二期公債還本付息日在1933年6月以後,所以其間不存在到期未兌付情況。綜上可得,全額兌付期累計實現紙幣兌換總額為31826.86元,未兌付存款餘額為175448元。

(二)約束兌付時期

約束兌付時期大體情況如下:

兌付依據同前。

兌付機構為國家銀行分支機構、兌換處和代兌處。

兌付渠道主要是通過兌換所、代兌所進行的官方兌換,但是也存在民間自發自願的行市交易。例如,1934年1月,長汀縣破獲了一起破壞蘇維埃金融案,案犯餘天昌經常用紙幣收買銀圓[2]P184。

兌付比價方麵,紙幣官方比價仍為1∶1,民間兌付比價各地從1.87∶1到7.25∶1不等,隨行就市。例如,長汀縣有用58元國家銀行紙幣收買8元銀圓[2]P184;河背街“振昌恒”老板胡夏州用3元國家銀行紙幣收買銀圓1元,然後將所收的銀圓又以1元售國家銀行紙幣3元5角的價格賣給別人[2]P184。公債票十足通用,即比價為1∶1。

兌付方式有現洋兌付、公債抵租稅、無償兌付和公債抵債等方式。紙幣一般與銀圓進行兌付;第二期公債規定“於滿期後準予完納一切租稅,十足通用,期未滿前不準抵納租稅”[1]P486,即為抵租稅方式兌付;另“超額完成公債推銷計劃後不久,不少群眾建議將公債券無償交還政府,作為支援戰爭的捐獻,不再向政府領取本息”[4]P490,即為無償兌付方式;“同時,凡未退還的到期公債均可調換經濟建設公債”[4]P491,這是公債抵付方式。

兌付品種主要有紙幣、第二期革命公債。

兌付保障方麵,除上一個時期出台的規章製度及辦法外,為增加現金供給及減少現金流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其一,製定《現金出口登記條例》,實行現金管理,規定“凡運現洋往白區,須向銀行及兌換所兌換大洋者須帶有現金出口證為憑,如在蘇區使用,無出口證為憑者,一律兌換國幣及毫洋”[5]P720;其二,發展對外貿易,增加現金收入[4]406;其三,發展蘇區工業品的生產,減少進口[4]P407;其四,集中銀產製造銀幣[4]P407。

兌付金額。其一,國家銀行紙幣與銀圓兌付情況。“最近各地銀行發生擠兌現象”[2]P150,可認為群眾的兌付要求基本上為紙幣兌銀圓,且隻能有出口證的才得以兌換,據此,我們可以用這一時期的貿易差來計算當時的兌付金額。據課題組《蘇區時期贛南等原中央蘇區貨幣供需研究》一文測算,1933年全年的貿易逆差543萬元,貨幣流通次數為1.63次,則可得實際需要的流通額為543/1.63等於140萬元。其二,第二期戰爭公債因在到期後可抵租、抵稅、抵公債,且有部分群眾退回公債,在此種情況下,第二期公債應已經全部兌換完畢。

(三)停止兌付時期

停止兌付時期大體情況如下:

兌付依據同前。

兌付機構為國家銀行分支機構。

兌付渠道方麵,官方全麵停兌,存在民間兌付。

兌付比價主要是民間兌付比價,與約束兌付時期的比價情況一樣,從1.87∶1到7.25∶1不等。經濟建設公債還不到兌付期,“本公債利息,從1934年10月起,分7年支付,每元每年利息大洋5分。”“本公債還本,從1936年10月起,分5年償還”[5]P865。據此可認為沒有這一時期兌付公債。

兌付方式主要是現洋兌付。

兌付品種上,因官方兌付全麵停止,因此兌付品種、保障、金額均可認為無,但是存在借穀票抵稅兌付,“征收土地稅九萬四千餘擔(連還舊借穀大概將近十二萬擔)[4]P68。

兌付金額考證:1934年抵土地稅的借穀票為12萬擔減去9.4萬餘擔約2.6萬擔,按1933年5元/擔的價格計算,則兌付金額為13萬元。

(四)流動兌付時期

流動兌付時期大體情況如下:

兌付依據同前。

兌付機構是國家銀行分支機構,臨時兌換處[2]P197。

兌付渠道為官方兌付。

兌付比價“最低時(紅軍長征時)為12∶l”[6]P47。

兌付方式有實物兌付和現洋兌付兩種方式,“紅軍進城後,沒收了很多食鹽,公開出售給群眾。當時,一方麵紅軍戰士用出國家銀行的紙幣,另一方麵出售食鹽又可收回國家銀行的紙幣。在紅軍即將離開,尚有部分紙幣未收回,即用現洋兌回”[3]P21。

兌付品種主要有國家銀行紙幣、存款。

兌付保障。“每次發行貨幣還由國民經濟部貼出布告,說明國家銀行紙幣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保證全部兌現的。”[2]P196兌付金額。其一是紙幣兌付。“國家銀行工作人員將紅軍沒收到的價值幾十萬元的食鹽廉價公開出售給當地群眾,但出售時隻收國家銀行紙幣。”[2]P197由於隻在遵義休整了10天時間,據此,我們以25萬元計算;“要離開遵義的頭一天晚上,銀行工作人員用現洋兌回紙幣,兌到將近天亮才結束”[3]P22。由於兌付時間較短,推測當時的兌付金額不大,筆者沒有找到更為翔實的資料記載當時兌付金額,在此僅能從兌付時間上大體估算在2萬元左右。其二是存款兌付。從1932年的報表中看,當時有特別存款、往來存款分別為150000元、2660元,這部分存款主要是部隊、機關的財政性存款,因長征所有現洋都隨部隊帶走,可認為152660元全部兌付。

(五)政策兌付時期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蘇區貨幣的原兌付機構、依據、渠道等兌付機製均已不複存在,嚴格意義上來說已退出流通及“兌付”階段。但黨和國家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對於散存民間的蘇票、公債等組織了收兌工作,因此,新中國成立後至今,可視為政策兌付時期。政策兌付主要是考證1950—1951年期間的兌付以及蘇區振興以後的兌付,1958年、1980的收兌多為零星小金額的兌換,且無官方公布的詳細數據資料,暫不納入本課題兌付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