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蘇區貨幣兌付理論與考證
專題研究
作者:劉居照 楊暉 楊慶明 謝月華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黨在中央蘇區獨立發行了貨幣。從當時“一蘇大會”通過的《關於經濟政策的決議案》[1]P71和臨時中央政府為兌換國家銀行紙幣發布的命令來看,國家銀行發行的貨幣是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相關規定還強調:“對持票要求兌換者,須盡量兌付現洋,不得拒絕。”[1]P319由此可見,中央蘇區實行以銀圓為核心的特殊的銀幣本位製,既具有銀本位製度的一般性,又具有特殊性。其一,“國家銀行發行的紙幣以通用的銀圓為本位,一元紙幣等於一元銀圓”[2]P135。這從國家銀行的發行準備情況可以得到佐證:1932年底的現金準備餘額為389480元,其中銀圓339335元[2]P145。其二,中央蘇區時期,本位幣銀幣和紙幣在市場上同時流通,銀幣既充當了貨幣金屬,又具有流通貨幣的職能。其三,由於中央蘇區當時處於革命戰爭背景下的戰時金融管製時期,中央蘇區貨幣存在自由全額兌付、約束兌付、停止兌付等特殊情形,其兌付機製具有戰時金融管製下的銀本位特殊性。係統深入考證研究中央蘇區時期的貨幣兌付情況,挖掘其兌付機製的曆史價值及作用,並基於貨幣時間價值視角論證其當代價值。
一、中央蘇區應兌付貨幣的框架測算
在銀本位製下,國家銀行貨幣可自由兌換,投入到市場流通領域後會形成現實或潛在的兌付銀圓需求;同理,國家銀行其他發行或代理發行的公債、借穀票、存款等具有“債務契約”性質的各類票證,其實質上也是具有可兌換性質的蘇區“準貨幣”,在理論上也會產生兌付需求。由此,可以大體上從上述四個方麵測算中央蘇區貨幣的兌付需求總量。為便於計算,本課題的計量幣值統一為銀圓(如無特別說明,下同)。一是國家銀行發行的紙幣總量測算。根據《國家銀行總行第一年度全年全體總決算書》查證,國家銀行自1932年7月份開始發行紙幣,到1934年10月,發行總數約達800萬元[3]P18。二是國家銀行各項存款。現有史料明確記載這一數據的僅有1932年12月31日“國家銀行存款總額為175448元”[2]P92。由於當時中央蘇區群眾剛從豪紳地主資本家壓迫下解放出來,資金來源較少,國家銀行存款業務並不活躍,該數據可以大致代表當時的存款總體水平。三是代理發行的公債總額。臨時中央政府於1932年6月在中央革命根據地發行第一期革命戰爭短期公債50萬元[1]P332;11月發行第二期革命戰爭短期公債:“發出一百二十八萬元,比原定數目超過八萬餘元”[2]P100。1933年8月,又發行了經濟建設公債300萬元[2]P287。四是借穀票總量測算。反映紅軍部隊在“借穀運動”中所借的穀子(即稻穀),“去年(1933年——筆者注)我們工農群眾熱烈的借了16萬擔穀子給蘇維埃解決了前方紅軍的糧食問題”[4]P67。“1933年11月興國縣長崗鄉的稻穀價格漲到4元7角。”[2]P158我們按5元/擔價格計算,折合約80萬元。到了1934年,借穀數量迅速擴大,據陳潭秋在《秋收糧食動員的總結》裏稱:“收集五十八萬餘擔。”[4]P68在價格上,1934年3月17日,人民委員會指責鄧子恢“寫信給於都縣蘇,說如群眾不願依照規定的價格交納穀子時,則以十元一擔作價交錢……”[4]P454盡管鄧子恢因此受到處分,但作為財政部長,他所定的糧價則應大體代表官方的標準。按此價格計算,1934年所借穀子應值580萬元。彙總計算1933—1934年借穀票折合銀圓660萬元。
綜上分析,可以大體測算出理論上中央蘇區貨幣最終需兌付的總量為19555448元,其中國家銀行發行的紙幣約800萬元、各項存款為175448元、代理發行公債約478萬元、借穀票等其他準貨幣約660萬元。
二、中央蘇區兌付機製的曆史考證
基於上述理論設定,根據中央蘇區紙幣流通及兌付的特征,結合兌付方式及兌付時間的不同,本課題將其分為五個曆史階段:一是1932年7月—1933年4月的全額兌付時期。這一時期由於銀圓充足,可以保證市場上的兌付需求,因此能完全執行“應兌盡兌”的政策。二是1933年5月—1933年底的約束兌付時期。隨著貿易入超的不斷加劇,現金外流嚴重,導致蘇區市場上現金逐漸減少,難以滿足兌付需求,蘇區建立現金登記製度,隻允許有進出口貿易需求的居民兌付銀圓。三是1934年初—1934年10月的停止兌付時期。據原瑞金縣蘇主席楊世珠回憶:“一九三四年,蘇區票子開始不能兌現了,幣值下跌了。”[4]P277此時,市場上已經基本沒有銀圓流通,國家銀行完全停止兌付。四是在長征途中的流動兌付期。“遵義是長征途中國家銀行唯一發行紙幣的地方……十天時間裏,主要是緊張地進行紙幣的發行與回籠貨幣的活動。”[3]P21五是新中國成立後的政策兌付期,主要包括20世紀50年代、80年代集中對蘇票公開兌換和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政策。
(一)全額兌付時期
全額兌付時期大體情況如下:
兌付依據為1932年6月21日發布的第十四號命令《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隊的經理機關要代理兌換國家銀行發行之各種鈔票》。
兌付機構主要有國家銀行分支機構、兌換處和代兌處。“在八月間成立了福建分行,白砂及南陽兩兌換處;在江西建立了江西兌換處、瑞金兌換處;……在各縣政府、各軍經理機關設立了代兌處數十處。”[2]P81
兌付渠道主要是通過兌換所、代兌所進行的官方兌換。因這一時期國家銀行紙幣的信用較好,尚未發現有文獻記載出現了民間兌換行市。
兌付比價情況。紙幣官方兌付比價1∶1。在第十四號命令中,明確“1元鈔票1張,兌付光洋1元,如光洋與什洋價格不同的地方,什洋應照補水。”“1角輔幣券每10張兌付光洋1元,不滿1元者不兌。”[1]P319在此期間紙幣樹立了較好的信用,出於偏好的不同,甚至出現了低於1∶1的比價。據曹菊如回憶:“有的人因銀圓攜帶不方便,願收紙幣不收銀圓。搞民間貿易的人,甚至用銀圓到銀行兌換紙幣,願付百分之幾的貼水。”[3]P3例如,寧都縣就曾出現紙幣升水的情況,“九十九元的紙幣換一百塊銀圓”[4]P377。公債因可十足用作完納商業稅土地稅,可認為1∶1。
兌付方式主要有現洋兌付、公債抵稅等方式。紙幣一般與銀圓進行兌付;因第一期革命公債條例第六條允許“本項公債完全得以十足作用的完納商業稅土地稅等等”[1]P332,所以第一期公債票則主要通過抵稅方式進行兌付。
兌付品種主要有紙幣、第一期革命戰爭公債以及存款。
兌付保障有章可依。為了保證兌付能順利進行,中華蘇維埃中央臨時政府製定了一係列的規章製度。首先,製定鈔票兌付辦法規範兌換行為。其次,在《國家銀行暫行章程》中增加發行準備製度,規定國家銀行發行紙幣至少須有十分之三的現金,或貴重金屬,或外國貨幣為現金準備,其餘應以易於變售之貨物或短期彙票,或他種證券為保證準備[1]P382。再次,出台了《國庫暫行條例》規範庫存現金管理,“銀行不得任意自行挪用金庫之在庫金”[5]P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