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瓊州海峽輪渡生活汙水汙染防治措施(2 / 3)

3 瓊州海峽輪渡生活汙水處理存在的問題

3.1 船舶配備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標準不符合要求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第5篇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汙水汙染規定》第一次明確了國內航行船舶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的認可標準,但隻要求2012年1月1日或以後安裝上船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以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159(55)決議通過的《船舶生活汙水處理裝置的國際排放標準和性能試驗指南建議案》標準,而對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裝上船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並沒有明確要求按照哪個標準進行認可。因此,相當一部分船舶所配備的是按照MEPC於1976年通過的MEPC.2(Ⅵ)決議附件《關於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國際排放標準的建議和性能試驗指南》或《船用生活汙水處理係統技術條件標準》(GB 10833―1989)等標準進行認可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

《通知》第3項第1條要求,在距最近陸地以內排放生活汙水時,船舶應當裝有符合MEPC.159(55)決議通過的《船舶生活汙水處理裝置的國際排放標準和性能試驗指南建議案》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

3.2 船舶配備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處理能力 不足

船用生活汙水處理裝置都有一定的適用人數,這是基於處理裝置平均處理能力和高峰處理能力得出的數值。船舶配備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應該滿足船上使用人數的要求,但是經檢查發現,瓊州海峽輪渡存在船舶生活汙水處理裝置處理能力不足的情況。例如,核定客位為966個的“XX六號”客滾船,其《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汙水汙染證書》卻記載“本船配備兩台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可滿足500人正常使用”,而且該船也沒有配備集汙艙。

3.3 部分船舶沒有配備生活汙水處理係統

在《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8年修改通報)》(以下簡稱《2008年修改通報》)中,第一次提出對國內沿海航行船舶在防止生活汙水汙染方麵的強製要求,而在該規定提出之前建造的船舶大多在設計時並沒有考慮到這方麵的要求。因此,在當時並未配備生活汙水處理裝置或者集汙艙櫃等生活汙水處理係統,也沒有預留加裝該類係統的空間。

3.4 碼頭缺少船舶生活汙水接收設施

《MARPOL 73/78公約》附則Ⅳ第12條要求,當事國政府須確保在其港口和裝卸站提供足以滿足船舶使用需要的接收生活汙水的設施,而不造成對船舶的不當延誤。目前,瓊州海峽輪渡碼頭並沒有設置可供船舶使用的生活汙水接收設施,難以將船舶生活汙水接收到岸上處理。

4 防止瓊州海峽輪渡生活汙水汙染的措施

4.1 裝設符合要求的船舶生活汙水處理裝置

《通知》要求,不符合《MARPOL 73/78公約》附則Ⅳ和《2008年修改通報》規定的國內沿海航行船舶,最晚不遲於最近一次塢檢結束前或者2016年6月1日前,取其早者,滿足上述規定。瓊州海峽輪渡上裝設的船舶生活汙水處理裝置需符合2個方麵的要求:一是性能要符合MEPC.159(55)決議附件《船舶生活汙水處理裝置的國際排放標準和性能試驗指南建議案》的標準;二是處理能力達到要求,能將船舶正常營運時在船人員產生的全部生活汙水妥善處理。

根據筆者對瓊州海峽輪渡運輸情況的分析,輪渡船舶生活汙水的產生變化情況具有一個很突出的特征,就是生活汙水量變化劇烈。載運較多旅客時,生活汙水量很大;而在沒有載客時,生活汙水來源隻剩下在船船員,水量變得相對很小,最低與最高水量相差可達幾十倍。根據《中國船級社船用生活汙水處理裝置認可指南》要求,船用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在型式試驗時要保證每天有不連續的3個最大負荷,其峰值流量為平均流量的3倍,持續時間為1 h。由此可知,現有船用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在最大負荷情況下全天流量與在平均負荷情況下全天流量的比值約為5∶4,對水量波動的調節能力有限,流量變化劇烈時將難以保證處理效果。瓊州海峽輪渡客運量最高峰出現在春運時間段,除了粵海鐵路火車輪渡外,其餘客滾船在該時間段內每天隻能在瓊州海峽兩岸行駛1到2個來回,即最多4個航次。對於這種情況,筆者認為部分客滾船配備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的實際處理能力並不需要在設計適用人數上完全達到滿載旅客和船員情況下的人數要求,而是可以安裝設計適用人數較小的處理裝置,再通過設置足夠容量的集汙艙櫃等形式,調節水量分布,使汙水均勻輸送至汙水處理裝置。這樣既能減少水力負荷衝擊對生活汙水處理裝置的不利影響,有利於汙水處理裝置運行平穩,也避免了因配備過高處理能力而造成浪費。以“XX九號”客滾船為例,該船現有配備為WCB-200、WCB-300型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各1台,適用人數各為200人和300人,平均流量為14.64 m3/d和21.7 m3/d,高峰處理負荷為 L/h和 L/h,處理後排水符合MEPC.2(VI)決議附件所規定的排放標準。假定該船在春運時間段每天運營4個航次,而且全部滿座。由於航程短,客滾船隻需要1.5~2 h即可渡過瓊州海峽,加上旅客上下船舶的時間,旅客在船時間約為3 h。由此可知,最繁忙運營時段的每天旅客在船時間總計約為12 h。根據《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第8篇第6章第2.9條規定,當航行時間在6 h至24 h之間時,每人的生活汙水排放量按35 L計算。該船核定客位為680個,可得該船當天旅客產生的生活汙水量為 L;該船船員人數為31人,按每天在船時間為24 h每人產生70 L生活汙水計算,可得船員生活汙水產生量為 L。由此可知,該船在正常運營中每天產生的生活汙水最大量約為 L,即26 m3/d左右。按照船用生活汙水處理裝置最大負荷情況全天流量與平均流量比值為5∶4的比例計算,該船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平均流量隻需達到21 m3/d即可,這僅相當於1台WCB-300型船用生活汙水處理裝置的平均流量。此外,考慮到當船舶靠上碼頭卸完車輛和旅客之後馬上又開始裝載時,船上生活汙水產生量會出現連續的高峰,持續時間可達6 h。針對該情況,建議在船舶上設置總容量約為每天生活汙水產生量的一半,即13 m3左右的集汙艙櫃,以及相應的管係、粉碎泵等,調節水量及水質情況,盡量保持生活汙水處理裝置的平穩運行,保證處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