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船長或者船員需具備良好船藝
承租人經常用來抗辯不安全港口的理由是船舶的損失是由於船長或者船員航行疏忽而造成的。承租人雖然要對提供不安全港口而造成船舶所有人的損失負責,但損失與不安全港口之間要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由於船長或者船員的疏忽導致損失,則因果關係中斷,承租人無需賠償損失。
在The Polyglory [1977] 2 Lloyd’s Rep.353一案中,該油船被指示去波爾拉努威爾(La Nouvelle)港口卸汽油,卸貨後在開始加壓載水後不久,由於天氣惡化、風速增強,船長和引航員決定離開港口,但是由於壓載水不夠,導致船舶很輕,結果在離開時右錨走錨而損壞了海底油管,船舶所有人基於港口不安全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承租人以船長船藝不好為由抗辯,認為船長太早起錨,沒有及時運用主機來協助船舶,船員沒有及時發現右錨走錨等。該案法官判決港口不安全,除非有高標準的船藝,危險是不可避免的,因果關係並沒有中斷,因此,承租人仍然要賠償船舶所有人損失。由此可知,隻要船長在危險狀況下,采取了合理的決定和措施,因果關係就不會被中斷。
5 承租人指定船舶到不安全港口的後果
如果船長根據承租人指示前往不安全港口造成了損失,承租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收到承租人的港口指示後,船舶所有人有權利在一定時間內考慮港口是否安全,隻有在船舶所有人考慮時間不合理時才構成對承租人指示的違反。船舶所有人明知港口不安全應當拒絕前往該港口,或者盡快離開,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承租人應當承擔;船長在明知港口不安全的情況下,為了迎合承租人,決定進入港口,在發生損失後又向承租人索賠,那麼船舶所有人的行為構成棄權。在The Kanchenjunga [1989] 1 Lloyd’s Rep.354 一案中,承租人指示船舶到哈爾克島(Kharg Island)裝原油,當時“兩伊戰爭”剛剛開始,該港口為不安全港口,船舶所有人在明知該港為不安全港口的情況下依然前往,當船舶在錨地拋錨並遞交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R)後,港口遭到轟炸。於是,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指定另外的安全港口。該案法官判決船舶所有人同意前往Kharg Island港口已經放棄了拒絕去該港的權利,因為船舶所有人完全知道這些風險。
承租人違反指定安全港口的義務給船舶所有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範圍包括船舶的損失、修理費用、時間損失以及由此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等。
6 結 語
判斷一個港口是否安全要以事實為依據,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英國法院並不鼓勵雙方引用先例來證明港口是否安全,因為每一個案例都有不同的情況,因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作出判斷。
承租人違反安全港口的賠償責任往往數額巨大,包括船舶修理、油汙責任等,可能會讓一個承租人傾家蕩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承租人應當謹慎選擇港口,也可以通過投保來轉嫁風險。
參考文獻:
[1]楊大明.期租合同[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7:206-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