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下的安全港口
水運法規
作者:劉青
【摘 要】 從安全港口定義出發,分析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責任的時間,並結合安全駛入港口、安全使用港口、安全離開港口等相關案例分析承租人對於安全港口責任的範圍。通過判例,分析承租人指定船舶到達不安全港口的後果。承租人應謹慎選擇港口,避免因違反安全港口保證條款而承擔巨額賠償。
【關鍵詞】 安全港口;突發事件;英國法;承租人責任;良好船藝
船舶所有人在簽訂租船合同將船舶交給承租人之後,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船舶被指定要去的港口是否安全。在租約(NYPE格式)中會有如下約定:Vessel shall be employed in such lawful trades between safe ports... (船舶受雇傭航行於安全港口之間)。
1 安全港口的定義
根據英國法案例The Eastern City [1958] 2 Lloyd’s Rep. 127 第131頁,Sellers L J法官對於一個港口是否是安全港口給出了以下定義:“A port will not be safe unless, in the relevant period of time, the particular ship can reach it, use it and return from it without, in the absence of some abnormal occurrence, being exposed to danger which cannot be avoided by good navigation and seamanship…”(在沒有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在船上使用了良好船藝時亦不能安全地駛入、掛靠及離開一個港口,這港口就是不安全的。) 法官同時指出,每個航道、港口、泊位都會有各種危險,比如風浪、潮流、壞天氣等。港口一般都有減少或避免這種危險的措施,比如浮燈、預先海事警告等。這些風險隻要能采取良好船藝可以避免就不能把該港口看作不安全港口而追究承租人的責任。
對於突發事件(abnormal occurrence),在The Evia (No.2) [1982] 2 Lloyd’s Rep.307 一案(以下簡稱The Evia案例)中,Lord Denning大法官認為,如果一個港口本身在結構設施上是安全的,而船舶是由於一些與港口本身結構無關的某種獨立的、異常的、外來的意外造成損失的,那麼船舶所有人不能基於不安全港口要求承租人承擔損失。Lord Denning法官舉了幾個例子:一位合格的引航員或其他港口當局人員犯了一個錯誤;一艘船舶失控而引起碰撞;大火從其他地方蔓延到船上;台風突然襲擊等。在這些突發情況下,承租人可以免責。
2 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責任的時間
港口在什麼時候變得不安全要承租人負責呢?是在承租人指定港口時還是在船舶抵達港口時,又或者是在向港口航行時?在The Evia案例之前,承租人要保證在除了突發事件以及暫時性不安全情況下,對上述期間都要保證港口安全。在The Evia案例中,期租承租人指示船舶從古巴裝貨後開往伊拉克巴士拉港卸貨,在卸貨後,伊拉克與伊朗爆發戰爭,船舶被困在港口無法離開,船舶所有人以承租人指定的港口不安全為由要求承租人承擔損失。貴族院法官認為承租人沒有違反指定安全港口的義務,巴士拉港在指定時預期安全(prospectively safe),在船舶抵達後由於突發事件才變得不安全,承租人指定安全港口的責任不具有連續性,因此,承租人並沒有違反安全港口義務。這是承租人對安全港口的第一個責任(first obligation),也就是說港口在指定時預期安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