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丁法與農民人均純收入價格指標的統一問題探討
理論探索
作者:金璟 李永前 起建淩
【摘要】 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實施,對改善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狀況起到了極大的幫助。現階段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絕大部分地區以國家頒布的貧困線為標準。由於各地的物價水平差異較大,使用統一標準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就我國目前製定低保標準的馬丁法來看,在確定低保對象時需要考慮物價因素和農民家庭人均收入,在馬丁法中製定標準時,需要對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中實物收入的價格指標進行折價核算,在此就解決方法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農村 最低生活保障 馬丁法 價格指標
馬丁法是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實施過程中測定最低保障標準的主要方法。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是指由地方政府為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群眾,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供維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實施,對改善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狀況起到了極大的幫助。在政府提供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時,必須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必須確定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純收入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將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成員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因此,準確計算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純收入和合理確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使兩者具有可比性是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關鍵。
我國現在很多地方仍缺乏當地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雲南為例,隻是以國家農村貧困線作為標準來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然後根據地方財力確定幾檔補助標準,補助標準基本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脫節。在現實中,各地物價差異比較明顯,以國家農村貧困線作為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往往存在高估或低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問題。高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導致地方財政壓力較大,低估標準導致應該救助的農村居民未納入政府救助。但各地為何不設定當地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因多方麵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方法仍有許多待討論的問題。例如,我國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方法是馬丁法,據資料查閱顯示,在計算農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和馬丁法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使用的價格指標缺乏統一標準。
一、農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計算
國家和地方政府每年都會公布各地的農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數據。根據國家統計局指標解釋說明“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和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以後剩餘的,可直接用於進行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那一部分收入。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包括從事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的經營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帶回和國家財政救濟、各種補貼等非經營性收入;既包括貨幣收入,又包括自產自用的實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銀行、信用社和向親友借款等屬於借貸性的收入。”
從以上解釋可知,農民家庭純收入=家庭總收入-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繳納稅款-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其中家庭總收入=生產性經營收入+非生產性的經營收入+自在外人口寄回帶回非經營性收入+國家財政救濟、各種補貼等非經營性收入。在家庭總收入中既包括貨幣收入也包括實物收入。貨幣收入比較容易計量,但實物收入的計量比較複雜,在現行的農村住戶調查中規定,實物收入的計算方法是將農戶當年生產的農產品產量扣除出售部分,分品種作價後計算得出。對各品種農產品的作價執行的是與市場掛鉤的原則,即以農民在市場出售農產品的價格為基礎,糧食、肉類打九折,其他農產品打八五折。如果在下年出售了上年的結餘農產品,根據出售價格與上年實物作價的高低,將出售結餘農產品的損益計入下年收入。對農作物副產品計算收入的原則是,隻有用於生產和生活或明確用於出售的農作物副產品才計算收入,用於生產的農作物副產品在計算收入的同時也要計入生產費用中。農作物副產品作價計算收入的方法,原則上按實物折算收入的作價方法執行。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農村居民家庭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