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規範的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長期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企業擁有並已出租的建築物。此準則為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提供了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兩種可供選擇的計量模式。當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如果後續計量時采用成本模式,則需要對資產計提折舊,而且還要對有關資產進行攤銷和計提減值,並且計提減值後,不能轉回;如果後續計量是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麵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企業確定並且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就不能將後續計量模式從公允價值計量轉變為成本計量。
在企業財務報告的附注中,應當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息:企業是否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計量以及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同時也應該披露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規範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者隻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引入公允價值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計量,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後,企業在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時,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認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在企業財務報告的附注中,應當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5)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中規範的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對於債務人而言:第一,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第二,企業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麵值總數記為股本,股份在市場上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第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以修改後的新債務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債務人的入賬價值,修改條件前債務的賬麵價值與修改條件後債務的入賬價值相減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類科目。第四,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衝減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再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在企業財務報告的附注中,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債務重組有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對於債權人而言: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麵餘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在企業財務報告的附注中,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