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防治腐敗的法治、文化等特點
人才與知識
作者:張洪生
澳大利亞社會總體穩定,腐敗行為較為少見,據透明國際2012年公布的排名,其清廉指數位居世界第8位,其防範腐敗的主要做法值得借鑒和研究。
首先,建立比較完備、便於執行的廉政法律法規體係
為遏製腐敗,保證政府官員、議員、法官等公職人員為政清廉,澳大利亞聯邦和各州、地方政府都製定一整套嚴格的廉政法規和條例。這些廉政法規條例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規範與約束公務員日常行為的法規,如《公務員法》、《公務員行為準則》、《財產申報法》、《信息自由法》等。二是與懲治腐敗相關的法律規範,散見於一些部門法中,如《刑法》、《禁止秘密傭金法》、《公司法》等。三是專門用來規範與約束反腐敗機構的行為、並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保障的法規,如《反腐敗道德委員會法》、《監察專員法》等。三方麵的法規構成規範約束公共部門、公職人員和反腐敗機構,懲治腐敗行為的完整體係。
在澳大利亞廉政法規體係下,每一個單位、每一個部門,甚至每一個崗位,都有相關的規章製度或者行為規範,這些製度不僅具體明確,而且便於操作和執行。比如,必和必拓公司《員工道德操守規定》,不僅規定禁止公司員工行賄的具體情節,還對員工收送禮品等行為做出詳細規定,其中要求所有收受的禮品均需上報,並且當禮品價值超過50美元時就必須經過許可才可持有;對外贈送超過50美元的禮品時也必須經過許可才可進行;對外招待餐費超過125美元時必須經過許可。澳大利亞能源公司在物資采購方麵,不僅製定了一整套報價和采購製度,而且采購事項要有幾個部門,並至少是三個人才能決定是否采購,每個人的權力既有限也受製約,責任也很明晰。違反法律的成本是相當高的,比如法律規定個人行賄,可處以110萬澳元罰款或10年監禁;企業行賄可處以1100萬澳元或行賄價值的3倍罰款,無法判斷價值的,可以處以公司當年營業額10%的罰款。
其二,建立分權與製衡的管理體製與權力運行架構
澳大利亞是1901年由6個州自願組成的聯邦製國家,聯邦政府的權力是由各州讓渡出的一部分權力形成的,主要集中在外交、國防、海關等方麵,各州都保留了很大一部分權力,其中就包括製定法律的權力,這就在聯邦和州(領地)、地方政府之間形成了分權與製衡。與此同時,澳大利亞在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中均實行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分立。在澳大利亞三權分立總體設計中,議會起到了比較主動的作用,議會通過立法權、財政權、人事權、監督權等對行政係統和司法係統形成較強的製衡作用;政府主要執行議會決策,同時擁有法官的任命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能對議會、政府行為進行裁決。通過議會、法院、政府的相互牽製,使得權力任意被某個人或利益集團濫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可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造成的腐敗。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組織都對權力進行有效製約,形成了科學的權力製約機製。在澳大利亞的各類企業中,無論是家族製企業還是國有企業,亦或是股份製企業,基本都做到了決策權、經營權和監督權分立,彼此製衡,相互監督。而信息網絡化為權力時時受控、公開透明提供方便條件。信息化使權力始終在公開透明的狀態下運行,可有效避免腐敗行為的發生。
其三,保證了廉政監督機構的高度權威與相對獨立性
澳大利亞通過立法設立專門的廉政監督和約束機構,形成了比較健全、係統的廉政機製。
一是在聯邦內閣設立審計長辦公室、聯邦政府官員違紀調查官、行政監察專員署等獨立機構和職務。其中,審計長由總理提名,總督任命,任期終身,除非失職或犯法並經參議院、眾議院多數票通過,否則不能罷免,審計長辦公室隻對議會負責,主要職責是審計監督聯邦政府各部的財務,並將審計結果向議會報告;聯邦政府官員違紀調查官主要是審理行政控告案件,對政府各部門和機構的行政措施進行調查;行政監察專員署隸屬聯邦政府,行政監察專員由總理任命,任期一般為3至7年,行政監察專員署有調查權、建議權,但沒有處分權,主要職責是監督政府依法行事,受理公眾對政府的投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