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提升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2 / 2)

第四,“神速論”。戰爭的勝利貴在神速。但在和平時期過分強調“神速”,往往導致領導幹部心浮氣躁、急功近利、短期行為,求“快”不求“穩”。如有些地方一邊快速地造樓,一邊又在快速地拆樓;一邊快速地出台法規,一邊又在不斷地修改和廢止法規,等等。

第五,“特事論”。戰爭年代,由於環境不穩定,情況瞬息多變,來不及健全規則,也無法按常規辦事,隻好特事特辦。這種思維習慣和行為習慣現在還比比皆是,一些領導幹部以“特事特辦”為借口,置法律法規於不顧,為自己或為與自己利益相關的人謀取私利。

第六,“結果論”。戰爭以勝敗論英雄,取得戰爭的勝利是軍事上的最高目標。戰役失敗,往往要追究指揮官的領導責任,“頂不住,你提腦袋來見我”,這在戰場上是必要的。但在和平時期,采用這一方式追究領導人責任,不僅違背了以“因果關係”為條件的過錯責任製度,更重要的是導致領導幹部為保“烏紗帽”,不得不唯唯諾諾、安於現狀、抱殘守缺,從而失去了大膽試、大膽闖、大膽改革創新的勇氣和銳氣。

我國正處於經濟高速發展的機遇期和各種社會矛盾交織的危險期。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是我們黨轉變執政理念和方式的迫切要求,也是新時期黨情國情社情民情的殷切呼喚。因此,必須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毅力和態度,下大力提升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並以此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早日建成。

一是要抓住法治思維的本質。樹立法治思維,就是要堅持合法性思維,凡事要分清是否合法,守住“合法”的底線;就是要堅持規則性思維,凡事有預製規則,靠規則辦事,而不是主要靠批示辦事,讓人們生活在可預期的環境之中;就是要堅持平等性思維,做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就是要堅持程序性思維,將辦事納入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之內,以正當程序實現公正實體目標。

二是要突出公平正義這個核心。應當承認,社會上的不少矛盾和怨氣是由一些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違背法治製度、程序、手段、方式,公共權力無限膨脹、公平公正得不到保障、真理正義得不到伸張所引起的。如果能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服務社會、治理社會,讓公平正義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讓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得以實現,社會矛盾和怨氣就會大大減少。

三是要堅決糾正有法不依、以權代法的頑症。在當下中國,樹立法治思維,必須以糾正有法不依、以權代法這一頑症為突破口,努力改變在相當範圍、相當程度上存在的“全麵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的現狀;切實糾正不是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而是根據領導人批示、講話和紅頭文件辦事的習慣;真正消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走出“信訪不信法”,“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怪圈。

四是亟待以法治方式處理好“兩大關係”。“官民關係”和“貧富關係”是影響和決定中國穩定和發展的兩大關係,忽視不得,輕視不得,也拖延不得。改善“官民關係”的根本途徑,是在法製軌道上的反腐倡廉和轉變作風,而不是“文化大革命”式的“發動群眾鬥幹部”,也不是“保護幹部壓群眾”。處理“貧富關係”,不是搞“劫富濟貧”,更不是“刮共產風”,而是以法治方式對社會財富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調節,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普羅大眾。唯其如此,才能讓富人真正“放心”,也讓窮人真正有“信心”。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