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
人才與知識
作者:胡建淼
● 法治思維應是中國新時期管理社會的主導性思維模式
● 隻有實現了從傳統思維向法治思維的轉變,才能真正體現我們黨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
習近平總書記在《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習總書記的這一講話,對於建設法治中國、推進依法辦事、真正實現我們黨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
思維方式決定行為方式,行為方式決定行為結果。
法治思維(也可稱法律思維),係指以合法性為出發點,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按照法律邏輯和法律價值觀思考問題的思維模式。簡言之,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維模式就是法治思維。
法治思維的特點是:以合法性為出發點,凡事都要追問“是否合法”;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重視和強調證據、依據、程序、權利義務的統一性。
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維支配下的行為方式。它是法治思維外化為行為方式的結果。簡言之,法治方式就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行為方式。法治行為方式的特點與法治思維的特點相一致,並且由後者所決定。
法治思維是人類多種思維中的一種思維,而不是全部思維。它與其他思維各有特點,互為補充,相得益彰。各種思維因社會曆史階段和所處境地的不同,其地位和所發揮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不能說,隻有“法治思維”是“合法思維”,其他思維都是“違法思維”。因為思維不存在是否合法問題,隻有由思維支配下的行為才發生“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分。同樣不能說,隻有“法治思維”是“正確思維”,其他思維都是“錯誤思維”。不同的思維有不同的特點,思維模式本身不存在“對”與“錯”。隻有思維的應用才會發生“對”與“錯”,思維如同電腦中的軟件,不同軟件有不同的用處。
二
一般來說,中國的傳統思維主要表現為軍事思維。軍事思維係指在戰爭中積累和形成的,以取得軍事勝利為最終目的,符合戰爭規則的思維模式。我們黨領導人民在長期革命戰爭中所形成的軍事思維,是我們黨、軍隊和人民的寶貴財富,其作用至關重要、不容置疑,而且在新時期軍事鬥爭中依然會發揮它無可替代的作用。
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們國家雖然早已從戰爭年代過渡到和平年代,我們黨也已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但是,我們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還沒有與時俱進,特別是一些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法治思維淡薄,還習慣於戰爭年代的思維模式,主要表現在:
第一,“目標論”。由於戰爭是你死我活的鬥爭,勝利是戰爭的最高目標,任何戰爭主體都會舉全力甚至不惜代價、不計成本地去實現這一目標。“目標論”這一思維特點,在戰爭年代為奪取勝利所必需,但在和平時期帶來的問題是,凡事往往全民發動,人人參加,演變成“群眾運動”。如上世紀五十年代提出的“超英趕美”目標,導致勞民傷財的全民大煉鋼鐵運動,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災難性後果。
第二,“戰役論”。在戰爭年代,打仗就是“戰役”,必須采取急風暴雨方式,無法按常態、按程序辦事。將“戰役論”帶入和平年代,就不免事事作為“戰役”對待,如許多地方將正常的司法工作變成“馬蹄式”專項鬥爭來對待:一月份是“反盜竊”專項鬥爭,二月份是“反雙搶(搶劫、搶奪)”專項鬥爭,三月份是“掃黃打非”專項鬥爭……從而將許多常態性工作變成了應急性工作,長期性工作變成了階段性工作。
第三,“集中論”。在戰爭中,強調集中統一指揮非常重要。如果各自為政,不聽指揮,往往導致戰爭的失敗。但在和平時期,“集中論”的軍事思維,使某些領導幹部講集中多、講民主少,有意無意偏離法製軌道,用人治代替法治,甚至蠻橫霸道耍權威,獨斷專行瞎指揮。如在以往“嚴打”中實行的“公檢法聯合辦公”,以及原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在薄熙來的支持下主導的“打黑行動”,便是這一思維的典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