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政下的企業年金走勢(2 / 3)

馮元石對此持相同觀點,企業年金的發展要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就要有稅優的支持。上海陸家嘴論壇透露,上海目前正在進行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遞延納稅的試點的政策研究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司長陳良坦承,目前企業年金的部分政策仍不夠配套,他表示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人社部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一直在積極溝通。而有消息透露,在對23號令修改完之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還會對20令進行修改,屆時可能會在稅的問題上做文章。

3 集合計劃助推中小企業

企業年金市場上的大型集團企業數量畢竟有限,市場的發展還需要大量的中小企業。11號令最具突破意義的地方在於對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概念、委托管理、變更機製等進行了嚴格界定,為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提供政策依據。

集合計劃是解決中小企業建立年金管理模式的非常好的辦法,這為從製度上保證了能以集合計劃的形式管理中小企業的年金敞開了一扇門。

11號令明確了受托人在集合計劃中的核心地位,同時也表明集合年金產品供給方為受托人。陳玉祥介紹,集合計劃實際上是由受托人發起,為中小企業提供標準化產品,企業隻需與受托人簽訂相關合同,所有事宜都由受托人提供一攬子服務,大大方便了客戶,提高了效率。目前企業年金市場上擁有受托人資格的共有12家,在以受托人為主導的模式下,信托係、銀行係及保險係公司皆有望成為集合年金計劃的供給主體。不過從市場上現有的36款集合年金產品看,保險係研發的集合年金產品數量最多,為28款,占比77.8%,是集合年金市場的主要供給方。

楊學連認為,隨著我國整個經濟的發展,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經營者理念和思維方式發生了變化,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除了將即期的福利比如薪酬之類的福利之外,還需安排好其他福利,才能留住人才,這反映了從未來的角度留人的方式。當前已有不少中小企業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目前加入建行集合計劃產品的企業超過5000多戶。

企業年金集合計劃之所以得到如此迅速的發展,主要得益於其所特有的優勢及對企業和職工的巨大吸引力:一是規模經濟。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能夠以整體規模攤薄和降低計劃的運營成本和管理費用,並且可將資產分散給不同的金融機構投資管理,最大限度地實現資產多元化配置,提高資產管理效率。二是攜帶方便。雇員在同一集合計劃的雇主之間流動,可以不改變企業年金計劃的參保關係,養老金權益也不會因工作變動遭受損失。三是參與便利。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沒有資產規模的限製,消除了中小型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門檻,降低了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成本。四是靈活性。集合計劃可提供多種不同風格的投資產品滿足不同企業和職工的個性化需求,賦予企業和職工在不同投資組合之間轉換和分配資產的權利,充分發揮企業和職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楊學連指出,雖然集合計劃有諸多優勢,但中小企業加入集合計劃仍很困難。一是自身營利性的問題。二是企業主是否有超前眼光和長遠規劃。陳玉祥則認為,企業年金發展的最大問題是市場。“由於企業年金是普惠製,是企業自願行為,目前很多中小企業由於發展的局限性,根本沒有留住這人員工10年20年的打算。”

馮元石介紹,現在市場上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中小企業占比相對國企和央企而言占比還很低。“中國整體社會比較浮躁,注重短期的收益利潤,整體的大環境對養老投資的概念相比國外要差一些”。

不過一些研發型或科技型的中小企業對人才往往有長期留用的需求,為此建設銀行對企業年金進行創新,推出了一係列員工福利計劃產品。例如專門人才激勵計劃——養頤四方。這更像是管理機構退而求其次的無奈之舉。陳玉祥表示,類似的這些計劃並不具有企業年金普惠的特征,不過在市場初期,企業年金管理機構也隻能摸著石頭過河。

4 收益穩中有升

11號令的規定中,關注度最高的無疑是對投資範圍與投資比例的調整。楊學連認為這一調整最大的意義在於投資管理人在進行投資時選擇的空間和自主度更大。董良泓對此表示讚同。從邏輯上判斷,由於放寬投資限製,更有助於發揮權益類投資經理的主觀能動性,有助於提高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效率,為企業年金組合獲取更高收益提供了空間。

黃健斌認為11號令的施行對投資管理人有兩方麵的重要影響。一是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比例限製大幅放開,可投資標的大幅增加,這樣投資經理有了更大的品種選擇空間,可憑借機構債券投資者的專業性在嚴控風險的前提下,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這有利於企業年金組合在同等市場條件下為組合挖掘更高的持有期收益。二是投資比例限製放寬後,投資經理有更大的波動操作空間。在當前經濟波動較大,通脹波動幅度較大,債券價格波動較大的環境下,投資經理會采取主動策略,獲取波段性收益。這樣除了基本的票息收益之外,還可能獲取資本利得的收益。

2010年資管理機構實際運作的企業年金基金為2452.98億元,投資組合數為1504個,加權平均收益率為3.41%。在11號令下,2011年這一數據有望繼續提升。

在權益類產品投資方麵,11號令取消了股票20%的投資比例限製。如果投資經理有足夠強的選股能力,有足夠多的投資機會,那麼在11號令下,能充分發揮權益類投資經理的主觀能動性,並有助於企業年金組合投資收益的提升。

按照11號令的規定,企業年金組合95%的資產可投資於收益相對較高的非國債固定收益率產品,這有助於企業年金組合整體收益的提高,而風險上升有限。

在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範圍中,11號令新增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並明確可轉換債包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黃健斌對此表示,投資經理可投資的品種範圍增加,可選擇更高收益、價值被低估的多元品種投資,從而規避以往品種過於單一、過於集中的風險,同時有更大空間提升企業年金組合收益。

11號令新增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可投資“養老金產品”的規定,投資上限為不超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30%。董良泓認為這是從投資環節來提高投資效率。特別是對資金規模較小的企業年金組合來說,由於自身資金規模限製無法投資那些資金門檻要求高但收益率也較高的投資產品,通過投資養老金產品,彙集多個企業年金組合資產,可享受資金的規模效應,獲得小規模年金資金無法參與的投資機會,有助於企業年金組合,特別是中小企業年金組合收益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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