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立法構想(3 / 3)

民族地方配套法規的缺乏。循環經濟在西部民族地區的發展,除了需要國家立法層麵的基本法律之外,其具體落實還需要相應的地方性法律製度的配合。比如地方性的循環經濟促進和實施的具體辦法、針對廢棄物及可再生能源的管理辦法等。但是,由於民族地區立法力量和關於循環經濟發展的專業技術力量的薄弱,西部民族地區地方政府大都沒有進行循環經濟配套法律製度的立法,隻是某些零星的法規。如雲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循環經濟有關的地方法規,僅僅隻有一部《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完全不能滿足當地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⑥

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立法的重構路徑

通過上述有關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立法現狀及其問題的分析,借鑒相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可以在以下四個層麵上對相關法律進行完善,以對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法律體係進行重構。

《憲法》中加入促進循環經濟的條款。此層麵立法重構的主要工作是在《憲法》中加入有關發展循環經濟的條款。可以加在有關環境保護的第二十六條中,也可以單獨另立循環經濟的憲法條款。鑒於憲法在整個法律體係中至高無上的地位,必然能極大地促進循環經濟立法工作的發展及全社會對循環經濟重要性的關注。

完善具體的循環經濟立法。這一層麵是針對循環經濟的專門立法。這方麵可以充分借鑒德國循環經濟立法上的“預防為主,末端治理為輔”的理念。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為主,各種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為輔的法律體係雛形。但正如前文所述,針對不同類型的廢棄物和資源的回收再利用,並沒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在這方麵可以充分借鑒日本立法的經驗,製定類似於日本的符合我國情況的《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等。從而形成以《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為主,《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築及材料回收法》、《食品采購法》、《綠色采購法》加以補充的完整的第二層麵上的循環經濟法律體係。

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發展的特別立法。這一層麵屬於特別立法的範疇。美國有關西部開發的環境保護方麵的立法值得我們特別關注。一方麵,有必要在上述普通立法的具體條文裏麵加上有關西部民族地區特別條款,使其更好地適應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發展的特殊情況,並為相應的特別立法的出台打好法律基礎。另一方麵,針對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發展的一些特別突出的問題,比如西部民族地區燃煤開采的環境保護及西部民族地區農林牧業開發的生態保護等,進行特別立法,比如《西部煤炭開采法》和《西部生態保護法》等。⑦最後,因為西部民族地區開發對於國家發展的戰略意義以及其特殊情況,處於草案中的《西部開發法》應當盡快出台,從而使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發展有著真正為其量身定做的、更為可靠的法律保障。⑧

西部民族地區地方政府配套法規的完善。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西部民族地區地方政府還必須建立相應的配套法規。一方麵,建立推廣循環經濟的配套法規,如製定《發展循環經濟試點工作條例》、《循環經濟發展管理辦法》等;另一方麵,針對民族地方的具體情況,針對循環經濟發展的關鍵部門製定相應法規,如製定《農業發展生態保護條例》、《林業發展生態保護條例》、《發展旅遊循環經濟管理辦法》等。

(作者分別為重慶人文科技學院政治與法律學院副教授、西南大學博士研究生,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法官)

【注釋】

①韓燕燕,王彥軍:“西部大開發第一個十年期青海省生態經濟發展水平的動態審視”,《青海社會科學》,2012年第3期,第54~60頁。

②歐揚夏子:“循環經濟產業鏈風險的防範與規製”,《吉首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5年第2期,第93~96頁。

③藍波:“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經驗及其對我國西部民族地區的啟示”,《桂海論叢》,2013年第2期,第121~124頁。

④張仁開:“美國西部大開發對我國有哪些啟示”,《科學決策》,2006年第1期,第42~43頁。

⑤湯天滋:“主要發達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經驗述評”,《財經問題研究》,2005年第2期,第21~22頁。

⑥何佳:“西部欠發達地區農業循環經濟金融支持體係構建研究”,《理論探討》,2014年第1期,第97~100頁。

⑦王雪梅:“基於社會資本的產業集群治理對策—以哈大齊工業走廊為例”,《人民論壇》,2015年第21期,第72~74頁。

⑧王潔,李鬆:“西部農村開發的重要途徑—園區模式”,《貴州民族研究》,2001年4期,第18~22頁。

責編 /許國榮(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