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立法構想(1 / 3)

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立法構想

中國經驗研究

作者:李真 蔣文玉

【摘要】目前,我國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的立法存在憲法規定缺位、具體法律尚待完善、缺少針對西部民族地區的特別條款、民族地方配套法規缺乏等問題。因此,必須在憲法、具體循環經濟法律、西部民族地區特別立法以及民族地方立法四個層麵上對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立法進行重構。

【關鍵詞】西部民族地區 循環經濟 立法

【中圖分類號】D911 【文獻標識碼】

當今,工業發展造成的各種環境問題日漸增多,如何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全人類必須麵對的重大問題,而解決這一重大問題的主要方法之一是發展循環經濟。即將生產、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物進行充分的控製,一方麵限製其產生的數量,另一方麵對其進行重新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將經濟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對於我國西部民族地區來說,由於經濟欠發達而不得不加大資源開發的力度,以緩和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的各種矛盾,但其卻由於地理環境的影響,其生態環境十分脆弱。①根據環境保護部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生態環境較差和差的縣分別為112個和2個,主要分布在西部民族地區。因此,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較其他地區尤為突出。如何充分利用法律的作用,保證和促進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的發展,對保證其可持續發展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的立法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憲法的這一規定確立了國家經濟發展必須立足於“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的環境保護原則,從根本法的形式上強調了包括循環經濟在內的低汙染、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模式,為其它同循環經濟有關的法律的製定奠定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頒布、2014年最後一次修改的《環境保護法》是具體落實《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環境保護條款的基礎性法律。其中涉及到循環經濟發展的條款主要集中在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和第四章“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相應條款中。該法不僅在第四章中強調實行清潔生產的必要性,並對相應的企業和政府部門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防治汙染和公害應當承擔的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而且對可能產生汙染的其他方麵,如生活消費及農業生產等涉及到循環經濟的方麵作了具體規定。該法雖然是在環境保護的大框架下規定的循環經濟的相關內容,但基本涉及到了循環經濟的主要方麵,在2008年《循環經濟促進法》頒布以前,《環境保護法》起到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基礎法律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頒布的《清潔生產促進法》是專門對清潔生產進行規範的一部法律。鑒於清潔生產作為循環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本法的頒布是循環經濟法律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裏程碑。本法不僅對清潔生產涉及到的政府、企業和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而且在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汙染。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這專門強調了農業在循環經濟中的重要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年頒布《循環經濟促進法》是循環經濟立法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事件。它對循環經濟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定義,規定了循環經濟發展的各個具體法律環節,對基本管理製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等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在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特別規定了農業和林業發展循環經濟,突出了農業在循環經濟中的重要地位,首次指出林業在循環經濟中的重要性。

其它與循環經濟相關的法律。除了上述同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發展有關的主要法律外,國家還於199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0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0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對涉及到循環經濟發展的固體廢物及大氣汙染方麵的防治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同以上法律相配套,相關部門還製定了各種相應的行政法規,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②這些法律法規和西部各地同循環經濟發展有關的地方性法規一起,構成了目前對西部民族地區循環經濟發展進行規製的基本法律架構。

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預覽

提倡循環經濟是工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對生態環境產生相當壓力的結果,因此,世界上最早提出循環經濟的概念並進行相應立法的國家必然是工業先進的發達國家。以下僅就在循環經濟立法方麵影響較大的德、美、日三國進行相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