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米勒多元社會正義思想研究
哲學文稿
作者:牟海俠
【摘要】戴維·米勒是英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其多元社會正義思想是政治哲學理論界的一大豐富和補充,他的社會正義思想建立在人類社會關係的多元性基礎上,人類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被其整合為三種樣態:團結的社群、工具性聯合體、公民身份,其中需要、應得、平等是相應主要的社會正義原則。
【關鍵詞】社會正義 多元正義 需要 應得 平等
【中圖分類號】B506 【文獻標識碼】A
自文明社會以來,人類對正義思想的探求及追尋從未停止,人們對美好社會的向往提供了這種追尋的強大動力,社會正義問題構成了當代政治哲學最核心的問題。英國著名政治哲學家戴維·米勒(David Miller)的社會正義思想作為一種多元正義理論,對建設和諧社會有一定的借鑒作用,運用馬克思的實踐正義觀點分析其思想,可以汲取其合理內核,實現理論的豐富及實踐的指引。戴維·米勒在其《社會正義原則》一書中,根據對不同社會群體的內部考察,提出了相應群體的社會正義原則要求,建構一種新的理論,在不同的語境中理解正義的不同原則,並在該原則指導下進行製度建設,構建了一種多元正義理論框架。多元的社會正義不僅作為一種批判性的觀念具有抽象的維度,而且應該能為現實社會生活及製度變革提供指導。
戴維·米勒的多元社會正義理論
米勒認為,人是社會生活中的人,正義則是社會的正義,社會正義具有其所實現的環境,社會正義觀念能夠用來在總體上確定社會的公共政策並引領社會公民的一係列行為。認為社會正義從根本上來講是一種分配正義,那到底分配什麼?誰來分配?分配遵循什麼原則?都是必須首先明確的內容,“諸如收入和財富、工作和教育機會、醫療保健等等此類的資源的分配是任何正義理論所關心的重點”①這是米勒認為的分配對象,需要注意的是,分配物不單是大眾認為普遍好的東西,壞的東西也同樣需要在社會成員間進行分配,利益和負擔共同進入分配領域。分配對象具有曆史性,並不存在羅爾斯意義上的“基本好”的規範的一類物品,與正義相關和無關的物品的劃界並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具有時代性的,這種界限取決於人們在分配物品上的共識程度和社會製度的技術能力。
米勒認為,國家是最重要的分配機構,國家通過頒布法律、提供公共福利政策等現實地促成了社會正義以及社會不正義。但是在市場發揮作用更加完全的情況下,非政府部門和機構的補充作用凸顯。眾所周知,羅爾斯提出了正義是社會製度的首要美德,社會正義思想顯性化為國家製度,而米勒則認為,如果沒有其他製度和機構等非政府部門的合作,國家將在很多領域很大程度上虛弱無力,因此需要把社會正義的原則同樣應用到能夠產生社會分配後果的亞國家製度上去。亞國家製度是值得我們關注的領域,“必須把這類其個別影響雖然相當局部,但合在一起就會產生社會後果的實踐和機構都包括在內。”②米勒和羅爾斯的一個主要區別正在此,米勒是在更加具體的意義上來談正義。首先,米勒提出了其社會正義理論必須滿足的三個假定的前提。
三個假定的前提。一是假定分配是在具有確定成員的有邊界的社會內部進行的,在這個領域內談及分配的正義與否,我們提出所要討論的比如婦女應該比男性承擔更多的家務是否公平這類具體問題時,是假定了所討論的團體屬於唯一的分配領域,我們能夠有意義地評價它的整體爭議性。這點也是與羅爾斯相同的,羅爾斯認為,正義原則是被運用到一個封閉係統的社會中的,“這些模式的邊界是由自我包含的民族共同體的觀念給予的”③也就是預先設置了界限,談論分配正義要在這一有相互聯係的群體內進行。二是正義原則是能夠作用於現實社會製度的,存在理論的現實維度,同時正義原則對個體生活帶來的改變是可見的,國家做出的主要製度安排,在政治以及經濟上的一係列具體措施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影響著個體的生活前景。隻有如此,才有可能用現實衡量正義原則恰當與否。三是存在著一些機構,這些機構能夠實現正義原則所要求的製度結構改革,這意味著,不隻要有指導改革的基本原則,更重要的是要有貫徹這些改革的手段。隻有將原則付諸於手段,才能夠使正義理論免於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而成為一種現實的實踐力量。在公民合作的基礎上,具有國家意義上力量和能力的機構的製度執行是正義理論的必需品。
不同於自由主義者代表羅爾斯的分配正義論、社群主義者代表麥金泰爾的應得正義論等,米勒的多元正義論理論的基點首先是考察“人類關係的模式”,通過對人類之間錯綜複雜關係的梳理,整合出三類基本的關係模式,在此基礎上分析每個模式相對應的人類相處方式及正義適合的原則,分情況分類別對正義問題進行分析,進而完整豐富其理論內容。
三種社會關係模式。一是團結的社群,“它存在於人們共享民族認同之時,而這種認同是由人們作為具有共同的民族精神的相對穩定的群體的一員來定義的。”④這也是人類社會之初最基本的一種聯合形態,人們基於血緣及熟識關係,具有共同的信仰及文化聯係,形成一種指向情感的共同體。這種共同體近似於桑德爾意義上的“情感的”共同體,共同的情感是團結成員的紐帶,成員們有一致的利益及追求。米勒認為,這種共同體的前世更多表現為前現代社會的村落社群這種原生形態,今生則更多出現在宗教社團、職業協會等人們聯係較緊密的現實形態中。二是工具性聯合體,在情感和共同的生活經曆之外,人們還在市場中,以商品為媒介,通過無所不在的經濟關係相互聯合,另外,在非市場領域,也常常存在著視工作為利益來源的工具性群體,這種聯合體存在範圍比較大,不隻是局限在市場領域也包括事實上進行利益分配的非市場領域,人們在這一聯合體內把工作及工作同事看作其追求利益目標的憑借及參與者。三是公民身份,米勒指出,人們不隻是生活在團結的社群和工具性聯合體中,還以其在國家中被承認的公民身份與其它公民聯係,這種聯係是最普遍的聯係,建立在國家法的明確保護之下。在這種聯合體中,法律賦予了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這與沃爾澤法律共同體的觀念類似,公民通過法律連接起來,當然這種法律主要是主權者權威的產物。人與人的關係脫離了其最原本的社會生產生活關係,而是成為法律所賦予基本權利義務的公民身份,人在法之下行動,人們之間的情感交流被人類所製定的獲得了人們同意的法律所掩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