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媒體審判與輿論監督的邊界(3 / 3)

通過對兩個個案對比,人們可以對此兩案中的輿論監督作出一個相對清晰的界定,即司法權力的運行是輿論監督司法的客體,隻有對此客體在原則上把握準確,才能讓媒體或個人通過輿論監督司法時的行為更具正當性和合法性。

結語

總而言之,傳媒的輿論監督針對司法權力時絕不應該被認作社會輿論或媒體具備任意幹預司法審判活動的理由和權限,媒體是司法執行有效的侍從者角色,正是此角色促進了媒體自身與司法製度之間關係的複雜化,這是因為,一個充滿活力的媒體既可以成為保障審判公正的盟友,也是影響審判公正的敵人。對此一些學者認為媒體是司法的看門狗,其未必會“引發媒體自由與公平審判權利的衝突”,本文對這一觀點持積極態度,因傳媒確立自身輿論監督行為應遵循尊重司法獨立的基本態度。

對民眾而言輿論監督是其權利,對傳媒而言則是其自身一種社會責任,傳媒介入的價值表現,應通過外在力量來存進司法機關司法實現公正化為最高追求,這和司法機關遵循法律原則和規律不謀而合的,媒體監督在司法行為正當、程序合法情形下因扮演事實簡述者的角色,而非以輿論監督的形象出現,破壞司法權威,致使民眾對司法權威的信任感大減。正如我國一位學者所言:“傳媒最本質功能即是提供傳媒信息,輿論監督隻是大眾傳媒其中一項基本功能的延伸罷了。”同時,隻有當司法機關司法活動脫離正常軌道,司法正義難以被彰顯,公民的公正審判權缺失或是被剝奪時,媒體理論才應該、也有必要展開輿論監督行為,憑借外在社會力量來糾正司法活動中的一些偏差,以及司法實踐中一些錯誤司法審判,進而做到維護社會公正,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作者單位:太原理工大學政法學院)

【注釋】

①[美]卡特等:《大眾傳播法概要》,黃列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4頁。

②齊樹潔:“訴權保障與當事人適格之擴張”,《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6年第12期。

③田大憲:《新聞輿論監督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91頁。

④左衛民:《在權利話語與技術權力之間》,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42~143頁。

⑤郭道暉:“公民的政治參與權與政治防衛權”,《廣州大學學報》,2008年第5期。

⑥陳相雨:“媒體輿論監督和公眾政治參與”,《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9年第7期。

⑦徐美君:“審前案件信息的傳播與控製”,《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6期。

⑧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13~114頁。

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80頁,第275頁。

⑩鄒雲翔:“任何人的權利都是神聖的”,《南方都市報》,2002年7月28日。

齊愛軍:“輿論監督的三種話語形態”,《當代傳播》,2003年第6期。

徐美君:“審前案件信息的傳播與控製”,《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6期。

責編 / 豐家衛(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