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村司法改革現狀與思路(3 / 3)

在農村廣泛推進現代司法。一方麵,現代司法要求以公正司法樹立法治權威,促進糾紛解決的程序化和糾紛解決結果的權威化。糾紛解決過程的程序化,要求司法程序必須具有透明性和公開性,使村民對程序的各個步驟有所了解,保證村民在司法過程中獲得準確的信息和相對最大限度的自由,明確行為的法律後果。強調糾紛解決的程序性特性,就是要嚴格按照程序正當性的要求審理案件,這樣才能糾正濫用司法權的不正當行為,最終獲得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樹立起司法的權威性,提高村民對司法的認同感,為促進我國司法體製的改革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如果糾紛解決結果的權威性得到實現,在不同層麵上提升司法權威的製度就可以形成,那麼在農村社會就可以克服傳統的習俗觀念對形成有效的司法權威造成的阻礙。同時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司法獨立”與“司法中立”的關係,改革法院的管理製度,構建高效、有序、公平、公正的審判製度,以此加強村民對法治作用和意義的認識,理順法治認同的溝通機製。糾紛解決的程序化和糾紛解決結果的權威化,根本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司法的正當性,樹立法治的權威,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法治建設。

另一方麵,現代司法要求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糾紛解決機製的便民化。糾紛能否能到解決是檢驗法律在實踐中能否具有實效的重要標準,建立一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製,尤其是發揮人民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將人民調解活動貫穿於審案的全過程顯得極為重要。因為它不受形式的約束,不局限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不拘泥於法律程序,可以針對具體的案件,在簡便、靈活的方式中處理問題,並且能夠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尊重當事人所在地區的鄉規民約、風俗習俗,在審理案件時合理地平衡這些規範和適用的法律規定,在情、理、法中找到結合點,為當事人保留了熟人社會不喪失尊嚴的生活空間,因為中國農村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比較緊密,相互之間都為“熟人”,人們重視保持互惠性關係的存在,在這樣的“熟人社會”裏,人們相互牽扯,即使產生法律的糾紛,仍然有緩和人際關係的願望和需要,並且在農村還缺乏有效的證據保留和重現的技術能力,造成從訴訟程序上解決糾紛的困難,因而,人民調解在農村成為糾紛解決的重要手段就成為了一種必然或一種需要。促進糾紛解決機製的便民化正是符合了農村糾紛解決的實際現狀,滿足了農村糾紛解決的實際需要,它不僅減少了基層法院的案件堆集的壓力,而且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使當事人之間能夠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基礎上,達成協調與統一的認識,緩和之間的關係,這樣的雙贏互利被農村社會所接受,這將成為推進農村司法體製改革的強大精神力量。

加強農村司法隊伍的建設。在農村法治建設的進步中起關鍵作用的是法律人才。目前農村專業的司法人才還較缺乏,因此,必須注重對農村司法專業隊伍的建設,加大對農村司法人員支持和培養的經費投入,通過政策積極鼓勵和引導專業司法人員向農村輸入,創建一支高素質的基層司法隊伍,並建立農村司法人才引進的長效機製,使其投入到法治建設的過程中,為農村法治建設服務。同時,應當進行國家司法考試改革,在農村降低法律從業資格門檻,針對貧困地區放寬司法考試的學曆資格要求和降低司法考試分數線,為有誌於投身農村法治建設的人提供機會和出路。建立物質保障製度,設立專項經費,確保鄉鎮司法所、民間調解組織工作的有效運行,從根本上保障農村司法隊伍的穩定性。

(作者為成都大學政治學院副教授)

【注釋】

①洪碧華:“新時期全麵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的若幹思考”,《法製與社會》,2014年第11期(下)。

②孟建柱:“深化司法體製改革”,《人民日報》,2013年11月25日。

③熊培玉:《鄉村裏的中國》,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79頁。

④⑤費孝通:《鄉土中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頁,第73頁。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