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新行政法與依憲行政(1 / 3)

試論新行政法與依憲行政

法治視點

作者:陳文君 張冬青

【摘要】就發展曆程來看,中國行政法包括古典時期、近代時期、新中國前期以及現代時期幾種類型,並在不斷的發展中逐漸形成了一種新行政法模式。文章從規範、定性新行政法的訴求理論,重塑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係框架,以憲政民主為基礎的依憲行政程序三個方麵,具體觀察、分析並概括了憲法框架內新行政法的製度功能和核心理論,進而推動著我國行政法不斷發展。

【關鍵詞】依憲行政 新行政法 行政程序 依法行政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一般來講,不斷反思傳統的行政法模式,並對其學術意識進行係統化而形成了新行政法。新行政法主要分析論證了製度功能,卻未從規範的角度進行架構和解釋。而依憲行政的本質是規範性訴求新行政法,即以憲政民主為基礎,構建新行政法的程序體係,進而重塑憲法角度下的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係。所以說,新行政法合理、規範的發展方向就是依憲行政。同時,依憲行政還引進了全新的行政民主及原有行政法治的基本理論,使得新行政法在憲法框架內得以拓展,最終實現在憲法範圍內實施行政法的目標。

規範、定性新行政法的訴求理論

我國於2004年提出了依法行政的相關實施綱要,並在除卻功能主義進路和學界的其他層麵上製定了依法行政的定義,即在合理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基礎上,著重強調製度框架方麵的政府決策、公共參與和專家論證,以及邏輯結構方麵的民主、依法和科學。

依法行政的新界定不同於傳統的規範性框架,其在行政法學界增加了學術性、規範性的依法行政的理解張力。若將部分合理行政內容融入依法行政當中,那麼行政法體係就會在結構上發生一些變化,而新行政法就是從學術層麵上描述和認知這種變化。實際上,新行政法是一種剛剛興起的學術意識,從背景的角度來講,不僅包括學理診斷傳送帶模式的傳統行政法的功能性和結構性缺陷,還包括最高行政機關在功能主義依法行政的理解層麵上帶來的巨大壓力。

由此可知,新行政法是一種學術概念,且未被完全理論化。之所以稱其為新行政法,並不是因為其具有相對規範的實體內容,而是具有區別作用的暫用標誌,但其和傳統行政法的區別尚未在學術上達成共識。

後來,傳統的行政法已不能在製度框架、概念等方麵詮釋現代行政法在結構上發生的變化,從製度上對新行政法體係的挑戰及其價值也得不到回應,使得民主在現代行政中成為奢侈品。但新行政法補充了傳統行政中的不足,並逐漸接納了尚未經學術理論論證、但已進入行政法體係的民主、科學,進而構成了正當性、複合的行政法治框架,並在框架中融入公眾參與、強化的傳統行政模式和相關的專家製度,進而綜合、容納了形式主義下新行政法的民主性、合法性以及理性價值。總的來講,這種行政法治框架超越了傳統行政法的製度結構和價值範圍,實際上屬於憲法的框架範疇。

就規範主義的角度來講,新行政法的理論意圖屬於憲法的學術意識,即使王錫鋅教授沒有運用憲法語言,並在功能主義上將其論證理路麵向行政法的新問題和行政過程,但在行政過程中進行民主的正當化論證,無法脫離憲法的規範主義範圍,因而在對新行政法的定位和認識的學術討論中,必須要從憲法理論的高度進行,進而嚴格實行依法行政,並在整治過程中集中討論民主的價值。但這種理解不夠全麵,因為在憲法中實現民主價值的途徑很多,且國家相關機構也不能忽視憲法中的民主價值,而行政民主也對其進行了具體體現。此外,行政民主理論擴展了控權的思想範圍,並在憲法製衡思想中引入了權利製約權力的民主思想。這就超越了限製權力的傳統憲法思想,同時引進共和主義理念下的憲法本質要素。因而公眾參與的行政程序法也在共和主義倡導的民主理論和憲法自由觀引導下得以規範性論證。

此外,在新行政法的理論框架下,行政積極主動的尋求著共識和目標,而行政民主在這一過程中獲得了正當性製度和理論,且新行政法在製度功能上收納了行政過程的理性、合法性及民主性要求。這就體現了實現公眾參與和權力製約的新行政法的必經路徑和製度願景。因此,構建和實施行政法時,不僅要確認其與法律的統一性,還要積極提出憲法實施的製度性要求。這一過程體現了憲法性質,因而稱之為依憲行政。

一般來講,依憲行政是指根據規範性要求,從法律著手,將行政活動上升至憲法,並按照法律和憲法標準行使行政權,同時還要在行政過程中體現憲法的製度原則和基本價值,以重塑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係框架。其中憲法的製度原則和基本價值通常指法治和民主原則以及消極和積極的公民權利。所以,合憲性行政法的檢驗標準包括:第一,行政保護公民消極權利和法律與行政具有統一性;第二,建構民主性的製度和程序以及從製度層麵上回應公民的積極權利。而依憲行政比較重視第二種合憲性的行政檢驗標準。確立這種新標準的過程,在行政法中實施憲法路徑也得到了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