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完善農業生產經營體係視野下家庭農場相關法律問題研究(3 / 3)

《衢州市家庭農場注冊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的,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交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申請材料”。

《江蘇省工商局關於充分發揮工商注冊登記職能做好家庭農場登記工作的意見》則規定:“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其選擇的市場主體類型工商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這其中雖未明示說明要求農場主進行資產評估,但結合其他商事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不難理解,實質上還是有此要求的。

各地之所以這樣含糊處理,原因有二:第一,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定位錯誤所致;第二,目前,還缺乏一套有效的對涉農資產進行評估的機製和體製。而這一點,恰恰是我們的政府部門今後應當著力解決的問題。因為這將直接影響到家庭農場成立後的融資擔保問題。

家庭農場的借入資本。家庭農場借入的資本,主要是通過租賃等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殊性,農場主對這類資本,隻能享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能而無處分的能力,包括把這類通過抵押的方式用來融資。由於農業生產的特殊性和風險性,需要在實踐中充分保護農場主的利益,讓其能夠安心經營。

其一,應當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收回投資的製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本。這些資本,通常以新建附屬設施或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費用的形態存在。保證投資人收回投資,實質上是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在土地上放心投資。因此,我們應當借鑒日本民法典關於地上權製度的相關內容,完善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製度。

筆者建議,對於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費用,立法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對於新建附屬設施,能夠取回的,應當在賦予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取回權的同時,適當照顧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的利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以時價購買權,以避免重複建設。對於不能夠取回的,應當在賦予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買取請求權,強製性地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以時價購買,以避免因為拆除帶來的財富浪費。

其二,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優先權來穩定土地流轉產生的土體利用關係。在各地出台的關於家庭農場的注冊管理辦法中,大都要求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並相對穩定。如《襄陽市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和登記注冊辦法(試行)》、《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等要求家庭農場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有些地方規定要求的時間更長。但不管法定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是多長,總有期限屆滿之時。家庭農場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屆滿後,如何保證家庭農場經營的穩定性,就成為一個必須麵對的問題。

因此,從穩定土地利用關係的現實需要出發,筆者建議賦予家庭農場主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續租或承包的權利。優先權,是指農場主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當合同規定的流轉期限屆滿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與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方優先簽訂流轉合同的權利。把優先權納入土地承包經營權製度中來,而不是簡單地交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雙方通過流轉協議加以約定,是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把優先權納入其中,使其具有物權的特性。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一般法理,將會對農場主提供更有效的保護,更有利於在土地上形成穩定的利用關係,解決農場主們普遍擔心的土地流轉期限過短的擔憂。

結語

家庭農場是適應現代農業生產要求的重要經營主體,大力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是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係的迫切需要。由於相關法律製度的不完善,將會極大地限製約束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製度,為家庭農場的發展提供製度支撐。

(作者均為廊坊師範學院社會科學教學部副教授;本文係2014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河北省完善農業生產經營體係發展家庭農場若幹法律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HB14FX013)

【注釋】

①周豔華,彭玉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問題與對策”,《人民論壇》,2013年第11期,第94頁。

②“中以合作打造福建家庭示範農場”,《中國畜牧獸醫報》,2013年12月16日。

責編/韓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