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完善農業生產經營體係視野下家庭農場相關法律問題研究(2 / 3)

市場準入:家庭農場經營者的資格問題

家庭農場是新型的農業生產主體。什麼樣的“人”可以創辦家庭農場,實質上是一個市場準入問題。許多地方如重慶、山東、襄陽等地實行了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把家庭農場經營者限定為農村居民。這種對家庭農場經營者的資格要求,不管其出發點如何,已經極大地限製了非農村居民的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卻是不爭的事實,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農村居民的資格要求具有極強的“身份”色彩,不利於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與形成。“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製後, 市場競爭加劇, 小農式的農業生產帶來的經營風險進一步放大, 農業生產難以給農民帶來穩定的收入保障”①。現代農業需要現代農業生產經營者。許多地方對家庭農場主身份上的資格要求,與現代農業對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帶有傳統二元製戶籍製度的消極烙印。

應當看到,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未來農業生產經營者向職業農民演進是大勢所趨。從職業農民的身份屬性和流動性看,職業農民的職業與身份之間沒有的必然的聯係。勞動力是否願意進入農業領域,不是取決身份,而是取決於市場,是勞動力在社會化大生產內在動力的驅動下,依據社會分工自然流動的結果。因此,我國未來職業農民群體,一部分是由現有傳統農民轉化而成,另一部分就是從現有的擁有“城裏人”身份的城鎮居民轉化而來。進出自由應當是未來職業農民的根本性特征。現有的地方法規在家庭農場經營者身份上的限定,不利於其他產業部門的勞動者向農業部門的流轉,不利於農業生產經營者向“職業農民”轉化,妨礙著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與形成。

放寬對家庭農場主身份資格要求對於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促進我國農業現代化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占多數的國家。城鎮化的發展,必然需要把大量的原有農村人口從第一產業轉移到第二、三產業。但怎麼轉移,但依然需要一定數量的勞動力留在第一產業。但從市場規律的角度看,進入第一產業的勞動力不一定非要是原有的農村人口,原有的城鎮居民也可自願進入第一產業從事農業生產成為職業農民。因此,未來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形成路徑應當是多樣的。具體路徑見我國職業農民群體培育與形成路徑圖。

就現階段而言,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中,如果放寬對家庭農場主身份資格要求,允許有能力、有意願、懂經營、會管理的城鎮人口進入第一產業創辦家庭農場,從事農業生產,成為職業農民,對於推動我國農業現代化具有積極意義和推動作用。例如,由以色列工貿部及Maagad企業和福建省農科院共同合作的“中以示範農場”國際合作項目中,“農場總投資8000萬元,是中國首個成套引進以色列現代農業生產技術的國際合作項目。”②

鼓勵和允許城鎮人口進入第一產業創辦家庭農場,實質是引入社會資本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對於緩解農業生產資金緊缺、提升農業結構和集約話水平有著重要作用。唯一需要管控的,是防止商業資本的逐利性對農業的潛在威脅,保證社會資本真正用於農業生產而不是變相圈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打著“招商引資”旗號鼓勵資本下鄉,迫使農民流轉土地的跟風趨勢。

家庭農場的資產

家庭農場的資產,是家庭農場用於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家庭農場的資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農場主的出資,即家庭農場的注冊資本;二是家庭農場成立後所借債務,即借入資本。二者之和構成家庭農場的投資總額。

家庭農場的注冊資本。從商法的角度,家庭農場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股權、技術等。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農場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的,隻能是出資人自己通過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能以通過租賃等其他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因為注冊資本屬於出資人的自有資本。而通過租賃等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人僅僅有使用權和經營權而沒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權,不符合自有資本的含義。

依照一般法理,商事主體的出資一般需要量化為具體的金額,這就涉及到對家庭農場出資人出資的資產評估問題。目前,從各地的相關規定看,對資產是否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規定不一,大都采取模糊方式處理的方法。如《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規定:“家庭農場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舉辦的,其出資采用自行申報製;其他組織形式舉辦的,應符合其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