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外國投資者資金監管法律製度。VIE海外上市模式主要滿足OPCO到境外募集發展資金,而對於境外公眾投資者或私募機構的主要目的在於獲取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紅利。因此VIE海外上市模式在涉及境外募集資金的流入給OPCO使用,同時境外公眾投資者或私募機構股息或者利潤回流境外。為防止外資尤其是熱錢大規模流入或者流出,嚴重影響我國金融秩序,甚至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秩序,筆者認為應當將VIE海外上市模式納入監管範圍,從以下幾個方麵完善我國的外國投資者的資金監管法律製度:首先,建立VIE海外上市模式境外募集資金流入或者流出的外彙管備案製度,外彙管理部門加強對VIE海外上市模式境外募集資金流入的監督、跟蹤管理。其次,在加強跟蹤監管基礎上,要求募集資金必須按照境外招股說明書的規定或者外彙管理部門備案用途用於企業主營業務的發展,如果募集資金沒有按照外彙管理部門備案用途進行經營主營業務內容,僅僅靠人民幣大幅升值獲取收益,或者進入其他領域的,視作境外資金違規流入,應當追繳其違規收益,並根據不同違規程度,進行相應處罰製裁等,從而保證OPCO募集資金合理使用。
完善互聯網法律製度規製VIE海外上市模式的法律風險。VIE海外上市模式下的中國企業絕大多數係互聯網企業或者電子商務類型的企業,為規避VIE海外上市模式下外資對互聯網領域的控製的風險,需要防止經濟被外國資本政治企圖所裹挾。為防止外國資本通過曲線控製我國互聯網企業對中國社會進行意識形態領域內的分化、瓦解,同時預防外資通過控製互聯網產業進而控製我國經濟命脈,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互聯網的監管法律製度。VIE海外上市模式下中國政府應當加大對於互聯網產業監管力度,在互聯網產業的管理方麵,對於互聯網企業從事危害中國經濟安全、危害社會輿論導向、危及中國信息安全甚至顛覆我國政權的行為要製定具體、細致的有可操作性的規範和處罰製度。同時,VIE海外上市模式要加強監控,甚至否決其VIE海外上市模式,直至吊銷OPCO互聯網經營許可資格。
完善安全審查製度規範VIE海外上市模式風險。國家安全審查製度是為了保護國家的產業和經濟安全直至國家主權安全。我國對於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製度正式確立於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製度的通知》、《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製度的規定》。上述規定存在立法層次低、法律體係缺乏完整、以及安全審查責任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將VIE海外上市模式納入監管範圍同時進行國家安全的審查範圍,並從以下方麵完善國家安全審查製度:由全國人大製定高位階的外國投資者並購控製安全審查基本法,進一步完善我國國家安全審查製度,國家安全審查的範圍以及影響國家安全的標準等進行明確細化,明確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後追責機製,從而保證通過VIE海外上市模式積極利用外資,並且保證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安全。
完善稅務製度規範VIE海外上市企業。由於在VIE海外上市模式下,OPCO的營業收入是通過WFOE向OPCO提供獨家的技術以及谘詢等服務的途徑將OPCO的營業收入等轉移到WFOE進而轉移至海外上市公司。而WFOE就提供該等技術以及谘詢服務所獲取的營業收入不但繳納企業所得稅外,還需要繳納相應其他稅費,相比直接持股而言,在VIE海外上市模式增加了企業的稅務負擔。由於VIE海外上市模式相較於直接持股模式增加了企業的稅務負擔,因此在VIE海外上市模式下,很多企業通過各種方式逃避納稅義務,比如:把利潤保留在OPCO;把利潤保留在WFOE;或者通過轉移定價等關聯交易的方式,利用關聯企業的稅率差,從而逃避稅務負擔。因此,筆者認為VIE海外上市模式下實體之間通常存在關聯交易問題,各實體之間通過“協議交易”實現利潤轉移進行避稅的行為,因此從稅收管理法規中進一步明確VIE海外上市模式下中企業間的關聯關係界定,同時通過稅法調整降低各種稅負稅率存在的差異,縮小VIE結構中不同企業間的稅負,降低套稅空間等措施規製VIE海外上市企業。
總之,絕大多數OPCO依然為公司創始人所控製,境外公眾投資者或私募機構的主要目的在於獲取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紅利,因此現階段在通過法律規製VIE海外上市模式所存在的風險,更好利用VIE海外上市模式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服務,逐漸消除VIE海外上市模式。
(作者單位:燕京理工學院)
【注釋】
①譚揚芳:“對我國互聯網海外上市潮的幾點思考”,《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1年4期,第30頁。
②蘇勇:“協議控製的法律監管”,《人文法製》,2011年2期,第16頁。
③陳曉紅,林莎:“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法律風險研究”,《經濟與管理研究》,2012年7期,第20頁。
責編/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