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間多維度司法感受效應與啟示(2 / 3)

此外,要想努力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要讓人民看到這些大案要案的處置結果,還應重視大案要案偵辦過程的公平正義,從而讓百姓以看得見的方式感受程序法治的力量。

中觀維度—地區性法治事件與局部法治生態環境。無論現代互聯網等通信技術如何把世界變成“地球村”,如何使人們“足不出戶即知天下事”,但大多公民對“社會”這一概念的感受與印象,主要還是以自身所在的有限地域為中心而形成。

受限於我國審判權分配與管理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製度安排,且更為現實的是,審判權的現實經常運行狀態是“紛爭止於一審”,這就決定了大多民眾僅可能至多與基層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有過接觸。所以,司法民意主要通過基層審判機構的局域社會評價來實現。

就公眾司法感受的評價對象來看,以縣市區等行政地域為單位的我國局部法治生態環境,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民眾對當地公檢法等辦案機關的多年聽聞與評價來營造。法院作為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構,是公眾與法律直接接觸最頻繁的地方,地區法院個案角色的扮演成效及其在當地群眾中的長期口碑如何,都直接事關公眾對司法的觀感。除了法院,檢察院成為公眾窺探司法的另一扇窗戶,但許多百姓對檢察院的感受比較朦朧與陌生。市場化大潮追求效率的本能,往往使公眾更加關注法院及案件“怎麼判”的問題(急於追求利己結果的“快餐式”司法體驗),檢察院就更容易處於百姓司法感受的“邊緣地帶”。

就司法感受的有效地理區域範圍而言,以人員流動性較低的某些城鎮為例,生活在此的多數人一輩子都不曾直接接觸法律(自身既不是犯罪人,也未打過民事官司),他們對司法的感受直接來自本地較有影響力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假如民眾所在相對較小地域內的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處理,則司法權威在民眾心目中的可信度也將會大打折扣——畢竟,他們近距離直擊的中觀維度“現狀”與其他維度產生的“一般結論”不符。

微觀維度—涉及百姓自身或其所在人際圈的案件。社會轉型時期,法律糾紛呈現爆炸性增長及多元化發展趨勢,基層百姓由一個籠統而抽象的“法治社會公民”成為某一具體案件當事人的概率逐步增大,他們通過自身經曆感受法律公平正義的機會也越來越多。

與宏觀、中觀維度的司法感受不同的是,微觀層麵的司法感受主要通過具體某一個人或某一部分人來實現。在具體案件當事人與司法機關(主要是法院)以及辦案人員(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員)的互動中,以下因素顯著影響當事人對司法公平正義與否的感受:

第一,公平正義本來就屬於抽象價值範疇,而有被不同價值主體任意解釋甚至惡意解釋的可能,可以說每個人的心中都存在自己的“公平正義”。

第二,民事訴訟過程存在激烈的細節攻防戰,當事人的勝訴希望不完全在於事實原貌如何,而較為依賴律師的辯護策略以及當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識(特別是證據觀念)。

第三,百姓訴求多元,不同的具體當事人自然存在差異明顯的訴訟主張,但法律文本有限,能夠納入法律層麵的社會事務也存在局限性,“訴求”與“法益”之間經常存在激烈矛盾。當“於法無據”的特殊索賠者獲得敗訴結局時,當事人必然因自己心中的“正義”無法實現而對司法持負麵觀感。

第四,中國人際關係文化的現實製約,使回避製度存在“打折”的危險。⑤百姓對具體案件的審理能否擺脫“人際關係網”的影響力存在顧慮,從而製約了具體當事人對司法效果的正麵預期。

多維度司法感受的互動效應與啟示

認知主體三個維度司法感受之間的互動及效應。公眾是對司法進行感受與評價的認知主體,但從總體來看,並非每位群眾都有機會從三個維度對司法進行全麵感受,絕大多數公眾對司法的感受主要通過宏觀維度的大案要案及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來實現,一些司法熱點新聞事件可能就成為長期左右他們對“社會”進行司法認知的標致性大事。一定地域範圍內,司法機關辦事成效的好壞,正反麵消息的較量,都很可能左右群眾中觀維度的司法感受。最後,假如群眾自身有機會參與司法活動,特別是參加涉及自身利益的民事、刑事等案件時,公眾對司法的心理感受就會受到涉及自身利益的具體司法案件的影響,並成為三個維度中,對公眾司法認知與心理感受影響最為直接與深刻的維度。

最複雜的情形是,一些公眾同時有機會從三個維度對司法進行更為全麵的感受,當他們眼中的司法在這三個維度都保持了正麵一致的和諧結果時,這部分公眾就很容易自覺樹立守法意識,公平正義等正麵價值評價就會占據民眾對法的評價活動的根本方麵,民眾對抽象意義上的“國家”、“司法”與“司法機關”的“評分”就高。當三個維度中的任何一層出現異常時,民眾對司法的整體評價就會降低。例如,一些基層民眾一審獲得了敗訴結果,但二審法院(往往作為終審法院)卻推翻了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結論,這些“官司”命運得以扭轉的民眾雖然堅定了“法治正義”的信仰,但是該信仰卻被打上了“上級”、“國家”的宏觀標簽,而對縣區等地方司法機關的信任與依賴程度就會相反降低,甚至日後在經曆涉己司法事件時,就很可能會發生跳過基層審級直接找二審法院“說理”的現象。所以從中觀維度來看,二審法院所代表的市級區域司法機關必須發揮對一審案件的質量把關作用,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與良好感受起碼維係在基層一定地域範圍內,防止最後一道司法糾錯防線崩潰,而引發當地民眾與本地司法權的“徹底決裂”並走上前往省委、國務院的漫漫上訪之路。當然,另一種嚴重的情形是,當離基層民眾司法感受距離最近的一審法院因種種原因無法滿足民眾的法治需求,二審法院又無法及時發現與彌補一審法院的失誤時,無論國家層麵新聞媒體眼中的司法大事件如何獲得了圓滿解決,司法風雲人物多麼充滿人格魅力,都會被那些無法享受司法陽光的基層民眾斥之以“宣傳伎倆”,從而很可能直接做出否定國家司法權威、衝擊政法機關甚至聚眾鬧事等非理性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