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環境公益訴訟製度設計(1 / 3)

環境公益訴訟製度設計

法治視點

作者:李真 袁梁

【摘要】“公益訴訟”擁有較為龐大的研究體係,基於宏觀視角的理論研究初步形成定論,然而,基於微觀視角的研究尚且存在爭議。文章首先闡述環境公益訴訟的內涵、特征和原告主體資格,然後分析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問題。最後,從製度設計角度出發,分析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問題。

【關鍵詞】檢察院 環境公益訴訟 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識碼】A

20世紀70年代初期,西方國家環保觀念深入人心,許多國家構建了環境公益訴訟相關製度,且對國家檢察機關於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角色做了明確的規定。

雖然國內學者關於該理論的研究尚且不夠深入,實證研究較少,理論研究缺乏實踐驗證。但是,隨著國內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不斷出現,我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製度構建研究有了實踐素材的大力支持。本文針對理論研究領域和實踐領域針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之我國檢察機關原告資格問題的分歧,從具體的製度設計角度出發,對問題加以理性闡釋。

環境公益訴訟概述

環境公益訴訟的內涵。“環境公益訴訟”(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是公益訴訟中的一部分。當行為人於環境法層麵做出違反的行為或者雖然未做出違反行為卻做出可能違反的行為,社會任何團體、組織和個人均可以就此事起訴到法院,將行為人及其違法行為予以相應的法律製裁。學術界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界定已經達成統一意見,可表述為:環境麵臨外界人力有意識的破壞時,為了阻止環境破壞的繼續發生,保護人類共存的環境,每一位社會個體均可以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司法製度。我國學術理論研究界針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的迥異性、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相通處,形成三派學說,分別為環境公益訴訟學說、環境民事訴訟學說和環境行政訴訟學說。當前,無論是理論研究界,還是司法實踐領域,尚且沒有相關訴訟概念。

環境公益訴訟的特征。第一,特殊的訴訟標的。我們需要有意識地規避走入下述誤區,即針對認為所有帶來環境破壞的行為所提起的訴訟都是環境訴訟的範疇。例如,某市民的水產養殖事業遭到化工廠汙染的影響,該市民向法院提出要求化工廠予以一定的經濟賠償和停止排汙行為的訴訟不是環境訴訟的內容,而化工廠排汙使得河道受到汙染,水質嚴重受到影響,河岸居民向法院提出要求化工廠賠償損失和停止排汙的訴訟則是關於環境保護訴訟的具體內容。

第二,共同訴訟標的的原告主體既具備特殊性,又具備廣泛性。在此類案件中,一切遭遇利益侵害的主體皆有權利發起環境訴訟程序,除了市民主體外,一些環保社會團體和政府環保部門也具備原告資格。為了進一步維護環境公益,檢察院也可以參與其中,擔當原告主體。

第三,此類訴訟案件的當事人訴訟地位具備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訴訟類型多樣,訴訟當事人地位多樣,包括“民告民”、“民告官”、“官告民”;環境公益訴訟不需要以損害的發生為訴訟前提。鑒於環境問題的特殊性,環境公益受到損害或者有可能受到損害,原告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環境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的科學可持續發展。

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標準無法擺脫訴訟原告資格厲害關係理論學說。環境公益訴訟切入點仍然是“損害”和“利益”。為了保護環境公益,環境公益訴訟的一個明顯特點是訴訟原告可以是利益直接相關者,也可以是利益無關者,訴訟原告無須和案件有著直接性的利害關係。研究分析世界上現存的關於環境公益的多樣化訴訟製度,可以全麵總結出此類訴訟案件原告者的多樣身份,分別為普通市民、社會團體、檢察機關。本篇論文研究檢察院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分析檢察院任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相關法律條款不明確的問題和訴訟法中“直接利害關係人”規定限製了檢察機關的訴訟權利的問題。

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相關問題

檢察院任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相關法律條款不明確。《環境保護法》中第六條法律條款實質上是宣言式的條款,原則化特點過於突出。《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條款明確指出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民事審判活動的權利,第十五條條款規定社會團體、各機關單位和企事業單位享有對侵害國家和人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十條條款明確指出檢察機關享有監督行政訴訟的權利。

上述的法律條款規定僅僅說明了審判監督的問題和支持發起訴訟的相關問題,並非對檢察機關是否可以以原告者身份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問題加以具體的說明。即便我國法律條文中未對檢察院的公益訴訟原告身份問題加以明確規定,然而,為了發揮檢察院在自然環境保護上的效力,為居民的生活環境提供堅實的保障,很多地方的檢察機關已經走上探索環境公益訴訟的道路。例如,我國海南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出台了關於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的試點實施意見,該意見的第六條指出檢察機關可以擔任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身份。這一實踐嚐試為尚不具備環境公益訴訟發起經驗的人民檢察機關提供了寶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