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官懲戒製度完善與重構(3 / 3)

第一,中共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對同級法官懲戒委員會進行領導。中國共產黨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本級黨委管理的幹部統一進行監督,法官違法違紀首先是違反了中共的紀律規定,那麼各級紀委就應當先行對違紀違法法官進行黨紀政績處理。爾後,同級法官懲戒委員會再對當事法官進行法官懲戒。

第二,建構獨立於法院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我國幅員遼闊,法官人員眾多,我國大陸地區法官人數已達到19.6萬人,約占全國法院總人數的58%。近20萬法官員額,司法統計數據顯示,近幾年來,每年均有幾百名法官因為違紀違法受到懲處,一百人左右因職務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因為我國幅員遼闊,法官懲戒統一管理難度較大,所以我國不能仿照西方國家設立獨立和唯一的全國法官懲戒委員會。我國而應當設立上采納集中統一和分散化管理相協調的法官懲戒製度。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所在地建立法官懲戒委員會,管轄分院轄區的各級法院法官。法官懲戒委員會不隸屬法院,屬於中立和獨立機構,懲戒委員由中紀委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任命。每個懲戒委員會委員為9人或者7人,吸收法學專家,學者退休法官參加。

設立中央法官懲戒委員會,名單也由中紀委提出,組成人員為15人,獨立於法院,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吸收法學專家、學者、資深退休法官參加。審理當事法官不服地方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裁判,提起上訴的懲戒案件。

第三,程序結構優化。法官懲戒程序應當完備化。程序啟動由社會多方主體掌握,可以由當事人、律師舉報,也可以由法院自身主動查處後舉報。各個懲戒委員會委員全部參加對疑似違紀違法法官的懲戒審理程序,另一方麵,應當給予當事法官申辯權,和申請回避權,懲戒程序應當重證據。懲戒程序的審級采納兩審終審製度。

法官懲戒程序的具體審理程序,可以參照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申訴程序完善。地方法官懲戒委員會針對當事法官的懲戒程序結束後,應當給予相應的懲戒處分,其中可以包含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如果當事法官的情節特別嚴重,涉嫌犯罪的,懲戒程序須中止,等待法院的刑事判決。一旦法院對涉事法官作出刑事判決,那麼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逐級報請中央法官懲戒委員會,給予辭退或者撤職處分,並由有權機關免去其法官職務。當事法官麵對對這種處罰可以向中央法官懲戒委員會申請複議。

結語

古往今來的實踐表明,權力應當受到監督,否則會被濫用。民事訴訟中法官審判權對當事人的財產具有“生死予奪”的大權,強職權下,應當製定完善的法官懲戒製度規範法官的審判權。然而,鑒於我國特殊國情,隻有在整體司法權威提高後,法官懲戒製度才能夠得到有效運行,法官才能夠自覺自願遵紀守法,公正司法。

(作者為四川理工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本文係四川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基層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點項目“基層民事司法事實認定權能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JCSF2014-01)

【注釋】

①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全國司法統計公報顯示:2013年全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7781972件、審理刑事案件971567件、審理行政案件123194件。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4期,第23頁。

②賀小榮:“掀開司法改革的曆史新篇章”,《法製資訊》,2013年第11期。

③範文紅:“法官製度比較研究”,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2年,第47頁。

④於秀豔:“日本和法國的法官懲戒製度簡介”,載懷效峰主編《司法懲戒與保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71頁。

⑤冷羅生:《日本現代審判製度》,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39頁。

⑥⑦⑧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4期,第6頁,第6頁,第6頁,第7頁。。

⑩戴勝強:“錯案追究何去何從—關於我國法官責任追究製度思考”,《法學》,2012年第9期。

責編/豐家衛(實習)